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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不是負累 法治公義同重要 (立法會議員 何俊仁 蘋果日報 撰文)
Thursday, January 02, 2014

終審法院在孔允明一案中,判決社署自2004年一月以來要求來港新移民須居港滿七年方可申請綜合援助的規定,因違反《基本法》第三十六條而無法律效力,故社署只能沿用2004年前所實施(一年居港)的要求。

 

此裁決引起社會上不少市民的不滿。本人認為香港素來是一個先進發達的國際大都會,港人亦有文明公道的修養,一定能夠理性地去理解終審法院裁判的原則精神和帶來的社會經濟後果。

 

法律的理據

《基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若要對某些居民(如新移民)施以限制,必須是合理和合乎比例的。綜援是福利政策中提供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就是使人享有免於飢寒的生存權。這亦是香港簽署了的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一項責任。

 

香港自七十年代實施綜援政策,直到2004年前都只是不適用於來港不及一年的新移民。從財政的承擔能力來說,港府說要維持綜援制度的可持續性,法庭認為這考慮與「七年限制」根本扯不上關係。故在考慮政府的整體理據後,法庭判決七年限制的規定是非常明顯的缺乏合理基礎,故違憲失效。香港以法治之都見稱,法庭基於人道和公義原則制衡政府的決定彰顯了法治精神,社會應對此尊重和讚許。

 

經濟的影響

根據政府的統計,在「七年限制」實施前六年,內地來港新移民平均只有15%左右領取綜援,其中約有9%是享有居港權的兒童。根據一向實施的政策,這類兒童的福利權不受居港權限制。其餘的6%移民中,約有3%是有工作但收入過低而仍須要綜援協助。故只有約3%的新移民是全部依賴綜援。

若以此數字為基礎,終審法院判決帶來的經濟影響是非常有限的。根據香港大學社工系教授羅致光估計,終審庭判決帶來每年綜援新增開支是在4至8億左右。

 

社會的影響

終審法院的判決是確保在港的居民都可在綜援網中得到溫飽的生存權。在「七年限制」政策實施時,立法會收到了不少投訴,指不少家庭中新來港未及七年的配偶,因要照顧家中小孩而不能工作,而另一配偶可能失業或分居,以致母子二人要依賴一份綜援金生活。成人還可以捱苦,但對小孩來說是太不人道了,怎可接受?

 

試想我們這個富裕進步的社會,若要一些連溫飽都不得的香港居民活在我們之中,我們感到心安理得嗎?再且,在一個富裕社會中有極度貧窮的社群存在,肯定會影響社會穩定,所以終審法院的判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新移民的貢獻

香港人口正不斷老化,而年輕一輩不少有機會受到更好的教育,故經濟和社會正面對基層勞工短缺的狀況。據政府稱,每年4%的經濟增長有1%來自人力勞動的增長。而人口增長大部份來自新移民。其實大家都觀察到,今天不少基層的勞工,包括飲食業中的侍應、洗碗、清潔工,以至建築業中的工人(當中有不少是女性),更尤其厭惡性的安老院照顧者都是新移民。

 

所以,我們不要只看到新移民帶來社會負擔的一面,亦要公平地看到他們貢獻的另一面。

 

未來要改善之處

一、防止騙取綜援——要採用有效措施,防止新來港移民人士隱瞞內地資產而騙取綜援,這要內地政府合作,對可疑個案作出有效調查。

 

二、協助新移民就業——提供適當的託兒服務和就業輔導,使現時有意願工作的新移民而需要照顧小孩的人士可以投入工作,自食其力,脫離綜援網。

 

三、爭取參與審批權——內地單程證來港移民佔了總移民數量的90%,為了配合香港未來的人口政策,港府參與審批是理所當然。我們亦可根據社會經濟環境的改變和需要,適當調整現行審批政策。但我們當然必須保留家庭團聚這個審批標準,因為這是一個國際文明社會所認同的價值觀。

 

後語:法庭的角色

孔允明案是否標誌法庭會更經常介入政府的社會經濟政策,成為制訂政策的更高權力中心?這絕對不會。終院在判詞中指出法庭並不擅長於分配社會資源,故這個分配權應交由政府負責。法庭只是在維護法治保障權利的前提下,對極明顯不合理的政府政策才作司法介入。

 

再且,這案件所涉及的是香港居民基本需要(basic needs),如這權利不獲保障,其他公民和政治權利便變得毫無意義,所以法庭運用違憲審查權去檢視這項經濟政策。這是罕有的一次,今後亦不會常見。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 

何俊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