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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毋忘推廣《人權法》
Friday, June 10, 2011

政府毋忘推廣《人權法》

立法會議員李華明

信報2011.6.8

  今年是《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人權法》)實施二十周年。《人權法》在1991年6月6日制定,6月8日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大部份條文,自此成為本地法律。若政府或公共機構侵犯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人權,法院可作出裁決,並提供補救方法。   《人權法》的制定,對香港有深遠的影響。過去二十年,約有一千份法庭判案書曾提及《人權法》,一些法定條文、政府政策更由法庭裁定違反《人權法》,促使政府修訂法例和修改政策。   例如,2006年法庭裁定《電訊條例》容許執法機關截取通訊違憲,促使政府在半年內草擬及落實《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規管執法機關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的行為。  

 

2008年,法院就在囚人士登記成為選民、並在選舉中的投票權作出的裁決,令政府修改規例及作出行政安排,在囚人士自此得以行使在選舉中投票的公民權利。   《人權法》所保障的權利,如人身自由、宗教自由、發表意見的自由、結社自由、和平集會的權利、私生活和通信不受侵擾的權利……,都是人權,受到《基本法》憲制保障。這亦是普世認同的價值,香港自197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生效,便已正式承認這些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亦已於1998年簽署公約,明認有義務保障各種公民和政治權利。  

 

要推廣《人權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人權,除了透過法庭訴訟,人權教育更是重要的環節。因此,在《人權法》通過後,政府隨即於1992年成立人權教育工作小組,教育市民認識《人權法》所保證的各項權利,加強公眾對法治原則和人權保障的關注,促進《人權法》所能達致的效果。   然而,特區政府在2007年解散了人權教育工作小組,已訂的工作計劃包括進行全港首次人權意識普查、更新人權教材和舉辦國際人權研討會,竟無一完成,人權意識普查更被「腰斬」。  

 

現時代替人權教育工作小組的公民教育委員會積極推行的,只有愛國教育,將人權教育置若罔聞,每年二千萬元經費,撥作人權教育的只數十萬元。   香港作為國際都會,在面向內地的同時,放眼國際更加重要,港人認同尊重人權的普世價值,具備作為國際公民所應有的特性,才能與國際接軌,這是保持香港競爭力不可或缺的環節。藉今年《人權法》通過二十周年,政府、立法會、民間組織和學校,在投入數以億計的公帑、大量人力物力催谷愛國教育的同時,亦請別忘記向我們的年輕人介紹人權教育,珍惜香港寶貴的自由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