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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券行絕不手軟 對上市公司無下文
Wednesday, August 15, 2007

證監會執法「大細超」 大發證券騙案開審,多得證監會的監察制度得宜,去年共揭發三間證券行爆煲。當時該會行動迅速,向公眾公佈了很多資料,例如證券行出了甚麼問題,速動資金或資產欠了多少……又到立法會解畫,看起來透明度很高、執法公正,保障了投資者權益。無從知道有否調查過 這不但不應批評,更應讚賞。不過到了去年底,電盈賣股,議員們追問證監會時,同樣開明的態度卻消失,該會不但拒絕告訴市民和公眾他們會否調查,反而以「無可奉告」回應。那麼,誰來保障小股東的權益呢?

 

舉個簡單例子。

你家不幸被爆竊,但報警後很久也沒有下文。追問下,警方甚麼都不肯透露,只是說:「根據法例,我們不評論個別個案,如果疑犯被定罪,你便會知道。」你無奈地等待,希望有一天看到疑犯被定罪的消息,可是一年、兩年過去了,你的案件仍無下文。你無法知道執法部門有沒有處理過。 「保護名人免受檢控」 聽來很荒謬,卻是事實。○四年十一月初,上市公司新濠國際當時的主席何鴻燊,在股東大會後對記者說有可能向新濠注入賭業資產,其言論翌日獲報章大篇幅報道,股價勁升。該公司及何先生其後輾轉否認言論,但其間公司的股價如過山車,大起大跌。

 

到底當時何先生有否蓄意發表明知不真實的重要資料呢?如果有便可能觸犯法例。當時政府以「不予置評」回應民主黨在立法會提問;民主黨以投訴人身份向證監會投訴,也得到同樣的回應。兩年半後的今天,證監會沒有任何執法行動,公眾也無法得知證監會曾否調查。 遺憾的是,這並不是單一的案例。盈科保險○六年初,公佈該公司○五年公佈的財務報告,用錯了舊的會計準則,以致第三季的實際盈利縮減至原先公佈的百分之八,即先前公佈的盈利不是事實。 ○五年,領匯前主席鄭明訓被揭發同時擔任投資銀行德意志的資深顧問,被批評有利益衝突。

 

這些案件,當日引起輿論關注,可能觸犯法例,但至今,證監會連有沒有調查過這些個案都不肯證實,只是官僚地說「不評論個別個案」。 證監會到底有沒有調查過這些令人嘩然的個案?還是調查仍在進行中?到底公眾要等待多久,才知道證監會沒有調查過?是五年,還是七年?如果沒有調查過,為甚麼?巧合的是,上面的個案,涉及的全是上市公司,相關人士全都是社會上有名望的人。證監會「調查保密」的手法,成功達致「證監會保護名人免受檢控」的客觀效果:證監會沒有說不調查,輿論難以挑戰,事件隨即被遺忘! 公佈資料保障投資者 法例規定證監會不可以透露「調查所得」的資料。筆者認為,這條文最重要的目的,應該是避免調查員將在執法期間取得的上市公司內部重要資料,例如財務資料或商業秘密,在調查期間或之後給予其他人士,杜絕執法人員濫權或受賄等,而非禁止證監會公佈是否正在調查個別公司涉及的事件,或調查的進展。

 

況且,如果證監會真的不可以透露任何被調查者的資料,證監會公佈證券公司的內部資料,是否已觸犯法例?證監會在行使這條「調查保密」的條文時,似乎因應調查對象而寬緊不一,更有袒護上市公司之嫌。證券行一旦出事,資產被凍結,客戶無論如何不能取回股票,而證監會也一定有途徑聯絡客戶;但若上市公司違反法例受查,投資者可決定是否買賣公司的股票,這對保障投資者更為重要。證監會的宣傳口號是「先求知.再投資」,但證監會不公佈資料,投資者怎求知?

 

同刊於2007年8月15日蘋果日報

作者 涂謹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