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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堵塞電子廢物刻不容緩
Friday, May 11, 2007

現時,本地每年產生約67,000噸電子廢物,包括電腦設備、家庭電器及影音設備等。雖然六成的電子廢物會被循環再用或出口外地回收再造,但每年仍有超過18,000噸的電子廢物在未經處理的情況下直接棄置在堆填區,亦有部分被長期棄置在新界的電子廢物場。這些廢料中的有毒重金屬會隨雨水滲入泥土內,長遠將影響電子廢物場及堆填區附近的環境。  

 

隨着電子產品日新月異,電子廢物的數量只會有增無減。可是,本地規管電子廢物的法例卻沒有與時並進。現時本地的電子廢物主要受《廢物處置條例》規管。但該條例中只針對管制含有「陰極射線管」的玻璃及舊電池,而二手電器及其他聲稱是「為再加工或再使用,循環製造或回收」的電子廢物並不受該條例規管。以上漏洞令本地成為電子廢物的中轉站。  

 

在外國及內地,均有十分嚴格的法例規管電子廢物。例如歐盟已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及八月分別落實「限制電器及電子設備使用有害物質」指令(ROHS)及「廢棄電器及電子設備」指令(WEEE)。前者要求電器及電子設備生產商在新產品中不可含有鉛、水銀、鎘等對人體有害的物質,後者則要求入口歐盟成員國的電子儀器及電子產品製造商,必須回收和處理廢棄的產品,並按各生產商的市場佔有率釐定他們的責任。內地自2000年起,亦已全面禁止電子廢物入口。自去年開始,更禁止所有廢舊和損耗的電子產品,以及二手電器入口。反觀本港,雖然政府在《2005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中加入為限制有害廢物轉移的《巴塞爾公約》條款,卻沒有修訂本港法例中對有害廢物的定義,以杜絕電子廢物進口。可見本港在這方面的規管遠落後於其他國家及地區。筆者認為要改善本地電子廢物的棄置情況,必須從三方面着手。第一,政府須盡快堵塞現時法例的漏洞,立法禁止所有電子廢物入口本港。  

 

第二,政府應考慮跟從歐盟的做法,盡快引入和推行「產品責任制」,以減少電子廢物和加強廢物的回收。筆者觀察到現時大部分的回收、再用工序是透過非正規市場(informal market)進行。例如在深水埗區的鴨寮街一帶,每天晚上均有龐大的二手電器市場,不少非洲裔及南亞裔人士會在上述地點購買二手電器運回自己國家使用。在落實生產責任制方面,筆者認為不應只徵稅用作處理棄置的電子廢物,更要有相應措施鼓勵生產商使用較環保的設計及有助回收生產方法。否則徵稅只會令生產商失去回收意慾,以及趕絕上述的非正規市場。  

 

第三,香港政府應仿傚新加坡、澳洲等地,向電子設備生產商提供誘因,例如降低地租,以吸引他們利用香港作為回收業的經營地點。同時,為了鼓勵電子廢物回收和循環再造工業,符合資格的回收商和循環再造商可透過回撥機制,獲取部分回收和循環再造的費用。筆者期望政府能盡快就規管電子廢物的生產者責任制法案展開立法程序及公眾諮詢,以加速改善電子廢物的情況。  

 

同刊於2007年5月11日文匯報

作者 單仲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