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財務匯報局制衡不足
Saturday, July 01, 2006

擔當監察上市公司核數師操守,以及查核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新法定機構財務匯報局即將成立。立法會花了近一年時間審議由政府提交的《財務匯報局條例草案》,以便該局能依照一個有效的機制運作。受美國英隆(Enron)案影響,近年各地的法例也有所修改,加強監管,成立財務匯報局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

 

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影響眾多投資者,核數師擔當核實上市公司帳目的任務。外界無法直接審核上市公司帳目,即使有機會察看,也可能沒有相關專業知識了解實況。於是,核數師的報告便舉足輕重。可是,一旦有核數師與上市公司合謀,則投資者的權益堪虞! 財務匯報局對核數師的操守操生殺大權,更應有適當的制衡,避免成為另一個獨立王國。可惜筆者與何俊仁議員提出兩項改善監察財務匯報局的建議,都得不到政府的正面回應。

 

何俊仁議員尤其關注到財務匯報局的保密調查方面的問題。由於該局調查上市公司或核數師的消息及具體內容,可能會令公司股價大幅波動,故政府在撰寫條文時加入保密條款,禁止披露與調查相關的資料。這安排原屬無可厚非,但筆者想舉一個例子闡釋這安排的漏洞。

 

今年初,上市公司盈科保險突然停牌,其後公佈該公司去年底公佈的首三季盈利,錯誤地沒有使用於零五年一月生效的新會計準則,以至真正盈利只及公佈盈利的不足一成!這很可能抵觸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但到底證監會有沒有調查? 正在調查中? 還是已確定沒有與法例抵觸? 我們無從得知,因為證券及期貨條例有一保密條文,該會不得披露。

 

何俊仁議員認為財匯局應參考廉政公署的做法,即所有署方不起訴的個案,都必須提交「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用意是制衡行政當局。可是,政府只肯參考證監會的做法,以「程序覆檢委員會」作制衡機制,主要職責乃檢討證監會的運作,而非審核該會檢控案件的適當性,並不足夠。

 

財務方面,財匯局由公司註冊處、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交易所,以及香港會計師公司四方出資,其預算要由政府財經事務局局長批准,但政府卻拒絕將這份交到局長書桌的預算案提交立法會省覽,令人失望。幸而很多草案委員會成員都支持筆者的建議,在法例內訂明財匯局的預算案需提交立法會,修訂將會提交立法會表決。

 

同刊於2006年7月盛世雜誌

作者: 單仲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