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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 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意見書
Friday, February 19, 2010

政府當局於去年11月18日發表《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就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當局建議將選舉委員會的人數由800名增加至1,200名,並將一些民選區議員納入為委員,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門檻則維持於1/8的水平。在立法會產生辦法方面,當局建議增加5個功能組別議席,由民選區議員選舉產生。 民主黨認為,歷年的民意調查清楚顯示,大部份市民支持盡快落實雙普選,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政制改革小組在去年12月和本年2月進行的民意調查均顯示,超過半數的被訪者支持2012年雙普選。

 

在歷屆的立法會選舉,泛民主派候選人都取得超過60%的選票,這更清楚反映市民是要求香港盡快普選行政長官及全體立法會議員。特區政府卻漠視市民的意願,我們對此深表遺憾。 民主黨是支持2012年雙普選。對於政府提出的建議,我們認為,在沒有清楚保証2017年的行政長官選舉及2020年的立法會選舉是真正普選,我們無法接受。因為建議不單沒有提出如何邁向普選,更比以往的方案倒退,在行政長官選舉,2005年的方案建議選舉委員會人數是1,600人,現在建議只是1,200人。

我們認為,將區議會功能組別議席增加至 6席,令他們不但成為不民主政制的幫兇,更變成超級特權份子。由區議員互選立法會議員,將令區議員所持一票的比重,遠遠超出直選選民1,664倍 [1],比選民最少的金融界功能組別每一票的比重,還要重得多。 至於立法會選舉,當局建議讓民選區議員選舉立法會功能組別議員,由原有 1 席大幅度增加至 6席。增加這些議席不但沒有擴大立法會的民主成份,更與普選目標愈拉愈遠。 因此,就著2012年和以後的政制發展,民主黨提出:

 

(1) 在2012年落實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雙普選;

(2) 若未能於2012年實施雙普選,當局必須清楚保証在2017年和2020年實行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是真正的普選,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門檻必須讓不同政見人士參選,立法會選舉必須取消所有功能組別。

 

關於第(1) 點的要求,於2007年3月,民主黨的立法會議員聯同其他民主派議員曾提出有關選舉方案。有關建議可見附件一。 民主黨認為,如果政府保証2017年的行政長官選舉和2020年的立法會是真正普選,是有空間商討就過渡期的選舉方案,而民主黨亦在此前提下,提出了終極普選時間表和路線圖的政改方案。有關建議,請見附件二。 為了落實真正普選,民主黨亦建議政府就過渡期的選舉方案以一次性方式立法,訂出普選路線圖及時間表,為2012年、2016年、2017年和2020年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辦法訂定安排,分期執行該法例,令2017年的行政長官及2020年的立法會皆以普選產生。

 

民主黨 2010年2月19日 [1] 地方直選每名選民所持一票比重: 30席/3,370,000 選民 = 0.000008902  建議區議會方案的每名區議會議員所持一票比重: 6/405名民選區議員 = 0.014814, 於是將每一名區議員所持一票比重除以地方直選每名選民所持一票比重 = 1664倍。金融界選民所持一票比重: 1/132 = 0.007575, 所以, 即使是選民最少的金融界, 區議會民選區議員的每一票比重, 也是金融界選民的1.96倍。

 

附件一 2007年3月21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提出的2012年雙普選方案摘要 行政長官普選模式 在未能修改《基本法》以取消提名委員會前,2012 年的提名委員會改由800 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加上約400 名民選區議員共約1200 人組成*,任何界別的50 名委員可提名一位行政長官候選人,行政長官由市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 立法會普選模式 2012 年的立法會,採用混合選舉模式,一半議席按分區單議席單票以簡單多數制產生; 另一半議席由全港單一選區按比例代表制產生, 每名選民可投兩票。

 

* 建議取消原有選舉委員會的42 個區議員席位,因此提名委員會人數約為1,160 人。 21 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

何 俊 仁 李 柱 銘 李 永 達 李 華 明 李 卓 人
李 國 麟 余 若 薇 吳 靄 儀 梁 家 傑 涂 謹 申
郭 家 麒 馮 檢 基 單 仲 偕 張 文 光 張 超 雄
湯 家 驊 劉 千 石 楊       森 鄭 家 富 鄭 經 翰
譚 香 文        

 

附件二 民主黨對於政改方案,提出普選時間表和路線圖須包含以下元素﹕

1 在2012年落實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雙普選,若未能於2012年實施雙普選,則可以考慮採取以下的選舉辦法。

 

2 2017普選行政長官 2.1 候選人提名門檻 --- 不多於100名委員提名 2.2 不設預選機制或篩選機制

 

3 立法會選舉 3.1 2020年全港選民一人兩票 3.1.1 分區直選一票 3.1.2 全港單一選區一票(比例代表制) 3.1.3 上述兩種選舉各佔一半議席 3.2 過渡期的意見﹕2012, 2016全港選民一人兩票 3.2.1 分區直選一票 3.2.2 功能組別一票 3.2.2.1 功能組別包括(a)原有的功能組別議席和(b)新增的區議會功能議席 3.2.2.2 每一個選民,必然在以上(a)類議席或(b)類議席享有一票,亦只有一票 3.2.2.3 新增的區議會功能議席,由區議員提名,全港合資格選民選出 3.2.3 原有的功能組別議席,含循序漸退性質, 可能實現的辦法見【註】

 

4. 其他補充意見 4.1 立法會取消分組點票 4.2 2011年取消區議會委任和當然議席 4.3 政府必須就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進行立法的同時,亦要立法制定以上第2項、第3.1項和第3.2項。即在2012年之前,一次過立法,再按屆分期生效。 4.4 行政長官可以是政黨成員 【註】: 原有的功能組別議席之循序漸退性質,實現的辦法,可以包括以下可能性 •  每名選民均有權按其職業成為相關功能界別的選民,以擴大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若選民並未能歸入以上相關的功能界別,則自動成為新增區議會功能界別的選民。

 

•  現有最少選民人數的十個功能界別議席,合併為五個議席。

•  3.2.2.3所述的新增的區議會功能議席,於2012年及2016年每屆各增加十席。

•  如有任何其他建議與循序漸退性質相符,民主黨亦會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