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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紀律部隊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建議
Tuesday, June 16, 2009

致:全體立法會議員

《2009年紀律部隊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修訂建議

立法會將於2009年6月17日,就《2009年紀律部隊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進行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法案三讀的程序。屆時,我將代表民主黨提出十八項修正案(將合併為一項辯論及表決),現致函解釋其內容及理據。

該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紀律部隊法例,使

 

(a) 關於在紀律部隊服務,並屬公務員公積金計劃成員的公務員的下述兩方面:針對退休福利的免職懲罰,以及退休後在紀律部隊福利基金下所享的利益;及

(b) 某些適用於警務人員及交通督導員職系人員的懲罰與可享退休金公務員或其他公務員的安排看齊。 《2009年紀律部隊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討論了適用於干犯不當行為或刑事罪行的公積金計劃公務員的免職懲罰。當局建議,為服務十年或以上的公積金計劃公務員設立三級免職懲罰。建議中,第2級懲罰為迫令退休時扣減不超過25%的政府自願性供款權益1。 當局表示,將承諾以更改公積金計劃公務員僱傭合約的方式,落實第2級懲罰中迫令公積金計劃公務員退休時扣減不超過25%的政府自願性供款權益的建議。唯我建議,該扣減不超過25%的政府自願性供款權益的建議應該在本條例草案中訂明,其理據如下:

 

(一) 為公積金計劃下的紀律部隊公務員提供更大保障 在公積金計劃公務員的第2級懲罰中,列明迫令退休時扣減的政府自願性供款權益不超過25%的上限,是一項對公積金計劃公務員的保障,亦已經是政府與職方的共識。 1 詳情請參考立法會文件, 互聯網連結為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bills/brief/b04_brf.pdf 1唯該共識須在本條例中訂明,公積金計劃公務員的可扣減的退休福利上限才有成文法下的法律依據。這安排對公積金計劃下的紀律部隊公務員必是最大的保障。

 

(二) 兩個計劃下的公務員的懲罰上限保障方式應看齊 在退休金計劃中,可享退休金公務員的第2級懲罰,即迫令退休時扣減不超過25%的退休福利的上限保障,是在現行成文法法例中訂明的。若要將公積金計劃及退休金計劃真正盡量看齊,公積金計劃下的公務員在可扣減的退休福利上限方面,應得到同樣的法例保障。值得留意的,是在退休金計劃下的紀律部隊人員,其懲罰中迫令退休時扣減不超過25%的退休福利的上限保障,也是在現行法例中訂明的。所以,在公積金計劃下的紀律部隊人員,理應享有同樣的法律保障,以將兩個計畫盡量看齊。 基於上述理由,我將提出上述的修訂議案。我感謝每位將就上述議題發言的議員,你們的參與會令議會對上述題目的討論更豐富和更有意義。我謹希望你能在6月17日的會議上,支持民主黨上述的修訂。本人謹此致謝。

 

立法會議員 涂謹申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

副本:致各傳媒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