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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促設金融服務申訴專員、制訂金管局條例
Thursday, July 17, 2008

回應簡達恒先生今日發表的

「香港金融管理局維持銀行體系穩定工作的前瞻性研究」

金融管理局曾邀請簡達恒先生研究該局維持銀行體系穩定的措施,其報告今天公佈,民主黨支持報告建議,設立金融服務申訴專員處理與各種金融服務有關的投訴,但同時建議政府制訂《金融管理局條例》及檢討銀行公會在制訂與銀行業有關的政策的角色。

 

制訂《金融管理局條例》

金融管理局有兩個主要職責:監管銀行和管理逾萬億元的財政儲備及外匯基金資產。然而該局的主要權力,卻只來自《銀行業條例》和《外匯基金條例》。此兩法例只授權「金融管理專員」(Monetary Authority),即金管局的行政總裁,整個金融管理局都是為協助這位「金融管理專員」而設。簡達恒報告也提及,《銀行業條例》和《外匯基金條例》將權力賦予一個人的安排並不常見,報告認為政府委任的外匯基金委員會和銀行業諮詢委員會等可以擔任監察金融管理專員的「董事會」,因而沒有建議改變現行制度。 但是,現時外匯基金委員會如何運作,有何權力、有何工作程序、如何監察金融管理專員,完全不透明。民主黨認為,十六年前金管局初成立時,這樣的安排或者可接受,但是今天金管局已發展至一個龐大而對香港經濟極重要的機構,現行的安排早已不合時宜,比一些法定機構如推廣旅遊業的旅發局更不如。 

 

民主黨不同意簡達恒報告這部份的建議,認為政府應制訂《金融管理局條例》,清楚訂明金管局的權力和財政來源、制度、制衡機構,以至金融管理專員的任期,並修改《銀行業條例》和《外匯基金條例》將權力「金融管理局」這機構,一如由證監會負責監察證券業,令香港整個監管銀行的架構更制度化。

 

設立金融業申訴專員

民主黨同意簡達恒報告所指,金管局應繼續專注監察銀行的穩定性,而不應變成爭取消費者權益的機構。況且,由於金管局只監管整個金融業的一小部份,以銀行為例,涉及買賣股票及資產管理的業務,卻由證監會負責,即使金管局同時處理關於消費者事務,也無法處理現時市民面對各種涉及金融服務的投訴。 由於涉及銀行及金融服務業的投訴越來越多,而且投訴往往涉及非常專業的知識,包括基金、股票、保險,以至結構性產品。由於現時金管局往往不處理這類涉及消費者權益的投訴,而消委會也未必有能力應付這樣涉及專門知識的投訴,令消費者投訴無門。 報告內提及,為客戶向銀行爭取賠償乃是申訴專員的責任(第八十三段)。民主黨非常贊同。除了報告內提及的新加坡(第八十段),政府也可以參考英國的金融業申訴專員,在香港也設立「金融業申訴專員」,處理涉及銀行、保險、按揭、強積金、信用咭、投資……等等的消費權益事宜。

 

檢討香港銀行公會的角色

報告也提及香港銀行公會的角色。香港銀行公會乃法定團體,該會有權向財政司司長建議涉及銀行業的政策。民主黨認為,銀行公會過去存在的最重要原因,是因為銀行間有利率協議。自從香港取消利率協議後,銀行公會與其他行業的商會的角色無異,而若由銀行公會協助金管管理局制訂銀行業的發展政策,可能有利益衝突。故民主黨認為,政府和金管局日後制訂銀行業政策時,不應依賴單一的行業商會,而應參考更多非銀行業人士的意見,及以香港整體利益為依歸。

 

財經政策發言人 涂謹申議員

消費權益政策發言人/消費者委員會委員 李華明議員

經濟政策發言人 單仲偕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