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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對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司法覆核案件的意見
Thursday, February 09, 2006
1. 高等法院今日就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四五行動成員古思的司法覆核案,裁定《電訊條例》第33條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以及行政長官於去年頒布的行政命令不屬於法例,並不附合基本法第三十條的“法律程序”要求。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法庭的判決意味着自從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生效後,政府執法機構所曾進行的截取通訊行為均屬違法。 2. 其實,自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通過後,社會上已有強烈聲音要求政府規管執法機構的秘密監察活動。而在1996年法改會提交有關建議,1997年立法會通過的《截取通訊條例》遭特首拒簽後,政府就對有關問題採取拖延態度,以致現時執法機構的秘密監察活動,完全缺乏法律基礎。 3. 民主黨認為司法覆核勝訴是意料中事。行政長官頒布一條對市民的權利和自由造成限制的行政命令,企圖以行政權力限制個人自由,強行篡奪了基本法給予立法會的立法權力,應受讉責。高等法院已確認行政命令不是法律,只屬內部指引,因此命令既未能徹底保護市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亦未能為執法機構的秘密監察行為,提供穩妥的法律基礎。 4. 雖然高院裁定《電訊條例》第33條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但卻將有關判辭生效時間,推遲半年,理由是以免出現法律真空。民主黨認為這做法是不合適及不尋常的做法。根據正常的法理原則,如法庭裁定一些法律條文無效,則從宣布判辭一刻已是無效。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認為,法庭這次的做法,非常罕有,亦有被政府誤導之嫌。政府較早時向法庭申請,若法庭裁定認為有關條例及命令違憲,法庭應頒令有關條例及命令,在判決後半年內「暫時有效」,以免出現法律真空。 5. 但民主黨認為,法律真空問題根本不會出現,因政府可立即簽署在九七由民主黨議員涂謹申提出,並獲當時立法局通過的《截取通訊條例》,對執法機關的行為作出暫時規管。法庭現時的延長生效期判決,只會令執法部門增添更多疑問:究竟在判決後半年內,執法部門是否可繼續進行截取通訊的行為? 而這些行為天是否違法呢?  6. 《截取通訊條例》雖然未盡完美,但值得一提的,是政府現正草擬的規管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法例,有七至八成和《截取通訊條例》內容相似。政府如認為條例有所不足,可予以輕微的補充及修訂,但至少讓執法部門有法可依。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及何俊仁均指出,雖然立法會會盡量因應立法需要,審議新法案,但新法案當中,仍然有受爭議的地方,因此預期新法案未必一定能在半年內獲通過。 發言人: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 兼 民主黨保安政策發言人               涂謹申 民主黨保安政策副發言人  何俊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