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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回應政府建議 立法規管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為
Wednesday, February 01, 2006

就政府建議立法規管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為,民主黨歡迎政府接受立法會議員及社會的要求,先處理規管由執法機關進行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為,以及由法庭負責審批執法機關進行截取通訊的申請,整體而言,方向是正確的。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表示,民主黨在回歸前提出並獲當時立法局通過的《截取通訊條例》,主要是立法規管須由法庭負責審批截取通訊的行為,在保障私穩的同時,容許為調查嚴重罪行及安全理由而進行截取通訊。

 

現時政府建議立法規管,由法庭授權由執法機關進行的所有截取通訊行為,民主黨對此表示歡迎。 但政府建議就秘密監察行為分為三類,包括 “侵擾程度較高”、 “侵擾程度較低”及 “不侵擾個人合理私穩期望的監察”而設定不同的審批授權機制,甚至不需要授權也可進行,民主黨對如何能清晰界定這三類別的監察行為而又能保障私穩有保留,政府現時的建議未能提出一個清晰及全面的界定標準。政府建議其中一個標準是有否使用監察器材,這是其中一項重要指標,但在甚麼地方使用監察器材也很重要,不單是由誰人使用監察器材。

 

而對於就“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為,執法機關只需要相等於高級警司或以上的官員授權便可進行,民主黨認為授權官員的職級較低,需要署長級職位的官員才可授權。 對於政府先處理政府機構的行為,而非政府機構或人士的規管則稍後另行處理的做法,民主黨亦是歡迎,因現時社會對後者的立法規管仍有很多憂慮。 政府亦建議設立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負責監察及接受投訴的工作,而專員在執行覆檢工作時,會進行抽樣審查,何俊仁認為有鑑於被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人士基本上無法得悉有關行為,故很難作出投訴,所以專員的抽察比例不可太少,否則很難執行公正的監察工作。而在覆核過後,專員應將覆核結果通知被截取通訊或受秘密監察或作出投訴的人士。

 

民主黨提出的《截取通訊條例》,有規定凡在截取通訊法令終止後90日內,目標人物未被控罪,法院須通知該目標人物他的通訊曾被截取,民主黨會繼續跟進這點。 對於政府建議制定實務守則,為執法人員提供指引,民主黨建議實務守則應以附屬法例形式立法,讓立法會有機會參與審議實務守則的內容,以平衡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為及保障私穩權利不被無理侵犯。

 

立法會議員  何俊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