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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就管理戶外燈光的措施和未來發展的意見書
Wednesday, October 30, 2019

立法管制光污染刻不容緩

 

香港作為全球光污染最嚴重的地方之一,理應比其他地區及國家更積極地處理光污染造成的滋擾問題。可是,縱然社會上有很大共識,要求當局立法管制光污染,當局的態度一直都是迴避及拖延,民主黨質疑當局是因為受到商界的壓力而打退堂鼓,對此感到極度不滿。

 

戶外燈光裝置晚上發出的強光嚴重滋擾附近居民,除了令居民極為反感、影響健康及睡眠質素外,有居民甚至向民主黨反映,有小童受600米外的廣告牌影響致羊癎症病發,可見有關裝置對居民的心理及身體的負面影響深遠。因此,民主黨多年來一直要求當局就光污染立法,並訂立罰則,嚴格管制晚間光招牌及燈光裝置,避免影響附近居民及浪費能源。可是,當局只於2012年推出《戶外燈光裝置業界良好作業指引》(《指引》),供業界參考,及於2016年推出《戶外燈光約章》(《約章》),邀請戶外燈光裝置的擁有人及負責人,以自願性質在預調時間(即晚上11時或午夜12時至翌日早上7時)關掉對戶外環境有影響的裝飾、宣傳或廣告燈光。由於有關《指引》及《約章》均只屬自願性質,並無任何法律約束力,其成效成疑。

 

雖然當局聲稱在簽署《約章》的5,000個參與單位中,99%有根據約章建議按時熄燈,但民主黨收集到的居民投訴並無隨《約章》推出而停止;環保團體經實地考察後亦表示根據《約章》建議按時熄燈的商戶並沒有當局聲稱的多。

 

民主黨重申,為了有效管制光污染及光滋擾,當局必須就光污染立法,並訂立罰則,嚴格管制晚間大型光招牌及燈光裝置。我們認為,立法管制光污染後,對經濟影響有限,亦能比《約章》更一視同仁,免得有商戶認為跟隨《約章》的關燈要求會較其它沒有簽署的商戶「蝕底」。若當局決意要在《約章》的框架下採取措施,《約章》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法律效力及訂立罰則

雖然近年商戶有所收斂,而大企業亦會因有助提升形象而加入,但《約章》始終為自願性質,每次市民作出投訴,環保署只會邀請商戶遵從《指引》及加入《約章》,若商戶不從,當局亦不能夠採取任何行動。因此,政府應以清晰的法律條文,訂立相關罰則及指引部門可以在何等程度的光滋擾情況下執法,以收阻嚇作用。

 

2)規管招牌光度及閃爍頻率

《約章》現時只規管熄燈時間,無視了裝置的光度對附近居民的困擾。發光二極管(LED)技術於近年日漸普及,其光度不但比傳統霓虹招牌、光管燈箱更高,LED技術更可以動態顯示、甚至有閃動的效果,故不少商戶為吸引顧客均相繼採用。可是,這卻令居住於裝置周邊的市民苦不堪言,所以《約章》除規管燈光裝置的運作時間外,亦必須在保護附近居民健康的前提下,限制裝置的光度及閃爍頻率。民主黨建議,當局在研究實質應限制的光度及閃爍頻率的時候,亦應一併研究燈光的顏色(如藍光)對人體的影響,供考慮是否同樣納入規管範圍。

 

民主黨深信,香港特有的夜景和霓虹招牌與附近居民是可以共存的,但前提是,法律上必須就著這些燈光裝置作出相關限制,才能在商業利益及居民健康之間作出平衡。民主黨除了對《約章》作出上述建議外,亦希望當局能考慮,審批涉及燈光裝置的招牌工程時,限制相關光度、閃爍頻率及運作時間,及加入條款,經考慮受影響居民的意見後可要求採取緩解措施,如調教照射方向,或使用光學散光設施,將光滋擾對市民生活的影響減至最低,保障市民健康。

 

其他

民主黨亦同樣關注大廈玻璃幕牆所引致的反光問題,希望當局研究現時在《建築物條例》對玻璃幕牆的規定是否足夠,及檢討現時為玻璃幕牆訂下的最高反射率,以降低玻璃幕牆對附近居民及道路使用者的影響。

 

民主黨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