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主黨
民主黨章則及其他資料
公職人員個人籌款指引

 

(經2004年5月13日中委會修訂通過)
 
民主黨公職人員可以代民主黨、支部、議辦、其他不同組織或是指定活動/工作籌款,唯所收捐款必須不附帶任何條件,但不應以個人身份為己進行不作指定用途的籌款。除非為民主黨或為當局界定為慈善團體的組織籌款,公職人員如在特別情況下以個人身份籌款,須先行向中央常務委員會申請審批。公職人員如經常替某些組織籌款,可預早向中央常務委員會一次過申請審批,。
 
候選人為個人籌募選舉經費:
 
若得中常會批准,民主黨候選人可為個人籌募選舉經費。唯必須遵照下列規定:
 
2.1    所接受捐款必須是無任何附帶條件;
 
2.2   若從同一捐款人/組織獲得一筆過或累積捐款在港幣十萬元或以上,必須先得中
 
常務委員會批准才可接受;
 
2.3   若從同一捐款人/組織獲得一筆過或累積捐款在港幣在十萬元以下,但在一千元或以上,則須在接受有關捐款後的兩星期內,向中央常務委員會申報;
 
2.4   任何時候,候選人必須遵守有關選舉活動指引的規定,這包括對候選人在申報接受選舉捐贈事宜上的規定。
 
為民主黨以外的組織/活動/工作籌款:
 
若為民主黨以外的組織/活動/工作籌款,在接受港幣一萬元($10,000)或以上的捐款時,必須向收款組織取回收據。如果有關收款組織不發收據,公職黨員必須發出個人收據及保留紀錄,收據中須指明捐款用途。
 
為議員辦事處籌款:
 
4.1    議員須將每年議員辦事處接收捐助的總金額向中央常務委員會作出匯報。
 
4.2   議辦應有獨立的銀行戶口處理籌款的帳目。就算是以議員的名義開設戶口,亦應
 
與議員個人戶口分開,獨立處理。
 
4.3    為議辦籌款時,在以下情況下公職黨員必須將籌款活動或所收得款項,報交中央
 
委員會秘書備案:
 
4.3.1所獲單項捐助超過一萬元;或
 
4.3.2所獲捐款來自政治團體或是其他非民主黨的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