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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殘疾人權利公約》 全面實施無障礙通道及設施
Wednesday, January 26, 2011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自2008年在香港特區生效。公約第9條明確要求,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質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以及享用…向公眾開放或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服務。這些措施應當包括查明和消除阻礙實現無障礙環境的因素…」。香港並未落實公約的規定。平等機會委員會關於公眾處所的無障礙通道和設施的調查報告指出,很多殘疾人士在生活中常到的地方,如屋邨、屋邨商場、社區會堂、郵政局、街市、政府診所等,都沒有理會殘疾人士的需要,令他們望其門而不得入。

 

在很多情況下,殘疾人士即使能使用通道和設施,亦有損他們的尊嚴,例如只能使用運貨的升降機出入。政府部門和管理機構各自為政、互相推諉,工作人員對殘疾人士的需要漠不關心或缺乏常識,令殘疾人士在出入公眾場所時處處碰壁,難以融入社區。 平等、有尊嚴、無障礙地出入社區和使用社區設施是聯合國公約和《殘疾歧視條例》所保障的權利,民主黨對殘疾人士無法在社區內獨立自主地出入,關注多年。藉著立法會就此議題進行辯論的機會,多名民主黨區議員和社區主任,今天在立法會門外請願,並逐一列舉在不同地區的殘疾人士面對障礙的具體情況。 行政當局回應平機會的調查,承諾在一年半內完成超過3,000個項目以改善各區的無障礙通道。

 

民主黨提出: 1.根據過往經驗,一些簡單的設施,民主黨在地區爭取經年而各政府部門仍未能完成,對行政當能否在短期內改善數千項目表示懷疑。立法會必須緊密跟進,確保行政當局能如期履行承諾。 2.實施無障礙通道和設施需要不同持份者,如長者和殘疾人士、商鋪和地區居民的互相了解、協商和參與,政府部門在改善地區設施的時候,必須充份作出諮詢和討論,加強地區居民對殘疾人士需要的了解,才能營造有利傷殘人士融入社區的環境。 3.除了政府承諾改善的政府物業和設施,道路、公共運輸工具和私人物業在落實無障礙通道方面,同樣非常不足,立法會、平機會和各政府部門應要求各企業作出改善。

 

發言人:

胡志偉議員(政務部部長兼黃大仙區議員)

201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