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1日,香港) 政府今天發表「打擊不良營商手法 立法保障消費權益」公眾諮詢報告。民主黨消費者權益政策發言人李華明表示,歡迎政府就冷靜期方面修訂了建議,接納了民主黨提出冷靜期應包括所有服務的建議,但建議政府要研究以六個月為界限的標準是否有漏洞。
政府就冷靜期原本立法建議,只包括時光共享使用權和長期度假產品合約;及以非應邀形式到訪消費者住所或工作地點期間訂立的消費交易。其後政府以合約的長短定冷靜期範圍修訂建議,並提出就有效期不少於六個月的貨品及/或服務提供合約,强制實施冷靜期;就時光共享使用權及長期度假商品的交易,(即原來建議方案中强制設立冷靜期的兩類交易之一),將包含在內;原本建議中所涵蓋的交易類別,即以非應邀形式到訪消費者住所或工作地點所訂立的消費交易,政府會維持就該些交易設立冷靜期,不論相關交易的合約有效期。
李議員指出,不良商人仍然有機可乘,市民如果不小心很可能跌入圈套。例如,奸商可以提供節扣、禮品或優惠,去誘使消費者簽訂少於六個月的合約,來逃避法例規管。即以往一份兩年期的服務合約,奸商可要求消費者簽訂八份為期三個月的獨立合約。 另外,就接受付款時沒有意圖或能力提供產品和預繳服務費,民主黨曾建議參照台灣訂立法例,規定服務提供者收取預繳服務費時,必須有金融機構提供足額的履行合約保證。預繳費儲存在獨立戶口,消費者享用完一次服務就指示銀行向服務提供者給予相關服務費。
萬一商戶突然倒閉消費者可從獨立戶口提取未用的預付服務費。政府沒有接納上述建議,並表示對建議「極有保留」。政府表示,上述建議需要複雜的註冊制度和大量資源運作,成本可能須由供應商及/或消費者承擔,而且在釐定銀行向服務提供者發放預繳服務費的基準上有困難。
李議員指出,毫無疑問建立新制度需要詳細研究和諮詢,但就算商品說明條例作出修訂,仍然不能補償消費者的損失。例如一間服務供應商收取顧客預繳服務費後突然倒閉,奸商把預繳服務費轉移到其他地方,後來資金下落不明。上述法例雖然可以把奸商定罪和施以應有懲罰,但是消費者卻不能取回應有的預繳服務費,金錢的損失沒有辦法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