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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龕問卷調查結果公佈
Wednesday, September 29, 2010

近兩年,公私營的骨灰龕爭議愈來愈多,政府於7月發表了《骨灰龕政策檢討公眾諮詢文件》,就著文件建議的要點,民主黨於9月13日至26日訪問了778 人,以下為有關結果。

 

調查結果摘要

調查發現,就政府建議興建多層骨灰大廈,又或將工業大廈改建為多層骨灰龕的事宜上,約60%的被訪者支持此議,反對的佔16 %,無意見的為約23.5%。 在為日後新的骨灰龕設置使用年限上,結果有33 %支持,反對的佔了接近47%,無意見的佔20 %。 在問及被訪者是否知悉現時的私營骨灰龕可能存在違規情況,約52 %表示知道,不知道的也接近22 %,表示唔係好清楚的,有26 % 最後,就問及私營朋灰龕的違規情況是否嚴重時,有51%認為嚴重,唔嚴重的約有17%, 無意見的佔32.5 %。

 

對調查結果的意見

負責此次調查的民主黨東區區議員梁淑楨表示,調查結果清晰顯示市民認同增加公營骨灰龕的供應,但對設立年限一議則意見分歧,而對私營骨灰龕,雖然有超過一半的被訪者都知道存在問題,甚至認為問題嚴重,但是,似乎仍有相當比例對當中存在的問題不太清楚,情況令人憂慮。

 

民主黨的建議

對於諮詢文件所載各項建議,民主黨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副發言人甘乃威有以下意見:

尊重地區 發展公營骨灰龕 文件提出香港18區都應該發展骨灰龕。其後,行政長官更責成18區區議會主席要以大局為重,承擔發展責任。甘乃威贊成政府加快發展公營骨灰龕設施,但是,現時,有一些區域已有大量公營骨灰龕靈位,所以,政府需要與當區區議會充份諮詢,和在尊重地區居民意願下,並有充足的交通設施配套下,才決定是否發展有關設施。至於興建多層骨灰龕大廈或把工業樓宇改建,民主黨同意以此方法發展設施,大量增加公營骨灰龕靈位。

 

對使用年限有保留

對於文件第30段提到的使用年限問題,並建議收取管理費,將無人續期的龕位騰空轉予他人使用。甘乃威認為要小心處理有關建議,必須要評估申請人和其家人的意願。尤其是那些現時並無家人的單身人士和貧困家庭,他們根本別無選擇,在不能負擔昂貴的私人骨灰龕位下,只能倚賴公營的供應,單身人士身故後,未必有家人協助續期,貧困家庭繳交管理年費會否造成不必要負擔?這些都是諮詢文件未有提及的,如果因此把原屬他們永久骨灰靈位轉至公共儲存庫,帶來的負面影響必須考慮,其實,儲存庫只是漂亮化的名詞,其實儲存庫與公墓的功能類同,這樣子搬來搬去,是否對先人最尊敬的安排呢?甘乃威認為這是決策者在決定前,必須要審慎考慮的。

 

盡快立法規管私營骨灰龕

私營骨灰龕的問題較公營的更為複雜,這一年政府的骨灰龕政策被猛烈批評,就是因為政府的規管太寬鬆和法律上灰色地帶太多所致,造成處於私人骨灰龕場所附近的居民困擾不已,甚至有些是在嚴重破壞當地生態,諮詢文件內的建議能否徹底解決問題,甘乃威抱存疑態度。 政府面對最大的挑戰,是如何理順居民和私營骨灰龕營辦者的矛盾,即使未來可以制訂相應法例,建立完善發牌制度有效規管私人骨灰行業,但是,在現時與法例生效期之期,至少還有兩年多的時間,在這段空窗期,政府已在諮詢文件內指明會在新法例生效日期前,容許它們在未有牌照前暫時繼續經營。

 

甘乃威認為,政府的暫准建議是嚴重向私營骨灰龕營運者傾鈄,未有照顧現有居民的意願,亦未有理會附近生態被破壞後的後果,即使是現時証實了違規的私營骨灰龕營辦者,當會在法例生效期,大肆宣傳,招徠消費者光顧,製造既成事實,到了有大量先人的靈位被安放於私營骨灰龕後,政府到時根本難以取締。 因此,對於如何規管私營骨灰龕,甘乃威有以下建議:

 

一.盡快公佈骨灰龕附表 文件建議政府發佈兩張私營骨灰龕名單 (即表一和表二),然而,有關附表的發佈卻一拖再拖,據最新消息,有關附表可能要延至年底才會發佈,甘乃威指出這是不可接受的,他促請政府需盡快公佈名單,讓消費者識別那些私營骨灰龕已經違規,以減少日後苦主出現的數目。

 

二. 立法前採取措施 讓消費者減少購買違規骨灰龕售賣龕位 文件建議獲臨時豁免的私營骨灰龕在獲發正式牌照之前,必須凍結骨灰龕位的數目,並須停止出售骨灰龕。但是,文件並未觸及在法例生效之前,違規私營骨灰龕如何處理。如果任由他們出售骨灰龕位,只會對消費者不公平,和造成既成事實,令政府難以取締。甘乃威建議政府應發出通告,建議消費者小心認清列入表二的私營骨灰龕龕位,不要隨便購買,直至其列入表一或法例生效後,它們被核實為合格的私營骨灰龕為止。 另外,如有任何私營骨灰龕被核實違規,預期將會有大量的骨灰龕苦主出現和法律訴訟,甘乃威指出,政府應準備對有關苦主提出法律協助,並協助他們與消委會動用「集體訴訟基金」,處理有關爭議。

 

三. 盡快立法 諮詢期完結後,必須在本屆立法會議員任期完結前,完成立法程序,縮短不明朗時間,保障消費者;而在立法後,諮詢文件建議的兩年半臨時豁免時限亦太長,應該縮短至一年; 四. 訂立罰則 拒絕向違規者發出牌照/續牌 在法例生效後,無論是已合格抑或是已獲臨時豁免的骨灰龕,如有任何新的違規發展行為,應予重罰,除吊銷牌照外,其持牌人亦不能再從事私營骨灰龕業務。

 

《骨灰龕問卷調查》結果

 

民主黨 甘乃威、梁淑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