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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回應政府就加強保障消費權益的立法建議
Thursday, July 15, 2010

政府今天就加強保障消費權益的立法建議展開公眾諮詢。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消費者權益政策發言人李華明指出,政府雖然建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將高壓式、利誘式、「誤導性遺漏」的推銷手法,及「商戶無意圖及能力提供貨品及服務」,列為刑事罪行可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但是在冷靜期、消費者追討預付服務費賠償、物業銷售和金融服務等仍然不能保障消費者。民主黨建議在上述4方面加強立法保障消費者。

 

冷靜期

李華明表示,政府建議只在時光共享使用權、長期度假產品,以及以非應邀形式到訪消費者住所或工作地點期間訂立的交易,實施冷靜期,範圍太狹窄並不足夠保障香港消費者的實際需要。他認為,其他投訴較多的行業如美容、瘦身和瑜珈課程等行業,也應該實施合約冷靜期。訂約方面應該擴展至任何場所、任何銷售形式和各類服務的長期合約。

 

物業銷售

李議員不同意政府早前推出的「9招12式」措施,規管地產發展商銷售一手樓的行政措施,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的說法。因為「9招12式」措施只提高了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的透明度,並不能夠防止如天匯事件的懷疑虛假交易,和捆綁式銷售住宅單位推高個別單位成交價的問題。因此民主黨建議政府把發展商銷售住宅物業納入消費者保障法例的規管範圍內。

 

金融服務

李又指出,目前規管金融服務的法例往往要對被投訴對象作出刑事檢控,成功定罪的門檻極高,而且受害消費者亦未必可以因而獲得賠償,所以消費者保障新法例應涵蓋金融服務。較早前政府建議成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處理消費者有關金融服務的投訴。民主黨建議政府參考其他經濟發達國家如英國的做法,成立具備調查、仲裁和執行判決的金融申訴專員,來處理有關金融服務的投訴。

 

消費者追討預付服務費賠償

政府建議當法庭裁定商戶觸犯了《商品說明條例》,法庭獲賦權命令商戶向消費者作出賠償。李議員認為這並不足夠保障預先支付服務費的消費者。因為若果商戶已倒閉和清盤,並沒有資金賠償預付服務費,仍然彌補不到消費者損失。 他建議,研究其他方法去保障預付服務費的消費者,如參照台灣訂立法例,規定服務提供者收取預付服務費時,必須有金融機構提供足額的履行合約保證。預付費儲存在獨立戶口,消費者享用完一次服務就指示銀行向服務提供者給予相關服務費。萬一商戶突然倒閉消費者可從獨立戶口提取未用預付服務費。

 

立法會議員兼消費者權益政策發言人 李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