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政府向恒基地產查詢天匯物業交易事宜,雖然恒地已向立法會議員提交其覆函,但民主黨仍會於下周三提出決議案,授權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行使《特權法》,命令政府官員出席及向房屋事務委員會提交政府與恒地就天匯查詢事件的所有信件。
民主黨房屋政策發言人李永達解釋,經與立法會法律顧問研究,民主黨提出的決議案,是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授權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行使該條例的第9(1)條,命令運輸及房屋局長須出席該委員會,出示所有地政總署與天匯發展商就地政總署查詢天匯物業交易事宜的信件,與恒地自動向立法會議員提交文件是不同性質。(見下圖)
前者是強制性,具法律約束力,如果政府拒絶提交或提交虛假文件或遺漏任何文件,屬違法,要負上法律責任,而恒地自願向立法會議員提交其覆函,則沒有法律責任,不需要提交所有文件,亦沒有政府向立法會問責的憲制關係。 因此,民主黨決定如期提出決議,維持行使要求行政機關向立法會問責的權力,命令官員出席會議及提交所有文件,政府官員亦須提交所有文件及核實文件的真確性,而立法會議員亦可就天匯事件作出辯論。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補充謂,提出決議案是在體現憲制關係及透過《特權法》的法律責任,確保立法會議員可獲得由政府確認是政府向發展商查詢天匯事件的所有文件,包括所有發展商給政府的覆函,所有議員亦可獲得相同的資料,而文件亦符合恰當的程序,成為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的會議討論文件,可上載立法會網頁,公開給公眾,議員於會議討論時,若有更多疑問,可跟進要求取閱更多文件。
涂謹申表示曽致電發信的公司秘書,查詢文件是否可公開,至今未獲回覆,立法會房屋事務委 員會亦未知文件可否成為會議討論文件,可否把文件上載立法會網頁呢? 李永達提出的決議案內容:
2010年7月14日(星期三) 立法會會議席上 李永達議員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 提出的決議案 “本會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授權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授予的權力,以命令香港特別行政區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到該事務委員會席前,出示所有地政總署與‘天匯’發展商就地政總署查詢‘天匯’物業交易事宜的信件。” |
房屋政策發言人李永達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