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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及建議職業司機進行健康測試
Thursday, April 29, 2010

運輸及房屋局於2010年4月28日提交《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下稱(修訂)條例草案),建議訂立按訂立按照血液中酒精濃度量刑的不同罰則。政府建議訂立三級刑罰制度,血液中酒精濃度愈高,最短停牌期愈長。民主黨要求政府能加強罰則,延長停牌期,以增加阻嚇作用。 政府建議的停牌期 :

 

  初犯 再犯
第一級 6個月 2年
第二級 1年 3年
第三級 2年 5年

 

 鄭家富的建議的停牌期 :

  初犯 再犯
第一級 1年 3年
第二級 2年 5年
第三級 5年 永久

政府的建議中亦提及增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行,及針對重犯的司機如再被裁定干犯10分的駕駛罪行,停牌會在監禁結束後執行。鄭家富對上述兩項皆表示同意。至於危險駕駛罪行,鄭家富建議最短停牌期應由18個月增至5年 ; 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他亦建議最短停牌期應由3年增至10年。

 

針對藥駕及「病駕」的問題,鑑於現時未有法例要求職業司機需做定期身體檢查,只要求70歲以上的司機,每年需有醫生證明才可續牌,其餘年齡則未有監管,鄭家富認為,為了保障司機的健康狀況及驗證司機在駕車時並沒有受藥物影響,可考慮要求職業司機於申請或續領牌照時提交驗身報告以證明其健康狀況適合駕駛車輛,或研究立法要求所有職業司機均須進行定期的身體檢查,以保障道路安全。 鄭家富將於2010年5月5日(下星期三)的立法會大會上提出職業司機的身體檢查動議,希望推動政府在司機的身體檢查上進行更多研究及諮詢等工作。

 

發言人: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副主席 鄭家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