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樓書問題
1. 售樓書初有三本,其中兩本廣告味較重,提供資料有誤導成份【領都售樓書】 例如:宏偉的地標式大橋,但所指的將軍澳大橋仍未獲立法會撥款興建,大橋設計仍在規劃中,誇張失實。
例如;露天鐵路直達樓盤,但鐵路其實在地下行走,誇張失實。 例如:展示樓盤外望翠綠山景時,景觀內的新界東南堆填區、將軍澳華人永達墳場、柴灣華人永達墳場卻沒有出現,隱瞞不利銷售的負面景觀。 建議: 清楚分開標示售樓書及廣告宣傳品,前者受預售同意方案約束,內容必須準確及符合事實,書內相片必須實景,圖片則要如實展示外觀,不可作修飾,企圖隱瞞不利銷售的設施或景觀。
- 售樓書尺碼要符合最低規定,使 “參考資料”內容能以較大字體標示,清晰可見。
- 售樓書須先經政府審核,符合預售同意方案要求才可派發予公眾,避免公眾於不同階段收到不同版本的售樓書,資訊混亂。
2. 售樓書內參考資料不足及不清晰【領都、縉庭山、銀湖天峰】
例如:日出康城不足250米外有沼氣排放設施,但售樓書內的規劃圖只以「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標示、經投訴後,亦只於位置圖以「燃燒設施」標示,隱瞞附近有沼氣及相關燃燒設施。售樓書內有關「物業管理」部分列明業主需要負責 “非港鐵站”及“住宅發展項目” 的公共地方及公共設施及設備,卻沒有詳細列具體項目。
例如;日出康城東南面約850米外設有堆填區,但售樓書起初只在「額外資料」一欄內以細小不明顯字眼提及,有隱瞞附近有堆填區之嫌。經投訴後,才在規劃圖及位置圖下加附註表明。
例如:日出康城為一綜合發展區,由單一發展商分期進行,但售樓書內沒有說明區內的分期發展項目詳情及進展預計時間表,以致準買家未能獲得整個綜合發展區的發展資料,包括領都對海前面位置將發展共35座,樓高46-57層的住宅樓宇,遮擋海景。
例如:銀湖天歼及縉庭山的位置圖覆蓋範圍太廣闊而比例太小,位置圖尺碼細小,未能清晰標示物業附近的顯著環境設施。
例如:縉庭山有公共行人通道,但撥地圖太細,未能清晰標示有關位置。 例如:銀湖天歼和領都售樓書內的地契及大廈公契主要條款或摘要都只有英文版,沒有中文翻譯,準買家難以理解。
建議:
- 加大規劃圖及位置圖的覆蓋範圍及尺碼,分開標示,配以清晰字體,令公眾看得清晰,便利了解樓盤周遭的規劃概況。規劃圖覆蓋範圍可考慮市區樓盤加大至1公里內,新界區/新發展區/擴展市區加大至2公里內,標示尺碼至少有A3大小。位置圖覆蓋範圍則市區樓盤加大至500米內,新界區/新發展區/擴展市區加大至1000米內,標示尺碼至少有A4大小。
- 加入清晰易明的附註,解釋規劃圖內各土地用途,以及明顯對周遭環境、景觀及交通有影響的設施,如屬擬興建項目,須列明擬興建日期。例如,領都售樓書內規劃圖標示日出康城東北面第77區內有一「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是沼氣排放設施,對周遭環境有影響,應附加具體註明。例如,領都規劃圖註有不同土地用途,包括綜合發展區、政府/機構/社區設施、其他指定用途、住宅等,應在規劃圖內相關位置清晰標示。
- 分章節闡述綜合發展區內各項發展階段,讓準買家得知發展商於綜合發展區內的規劃意向及發展項目內容及進展,包括預計完成日期。
- 售樓書內容須有中、英文表述,包括地契及大廈公契主要條文須附以中文翻譯,讓準買家較易了解物業資料及日後業主須負上的責任
- 列明展商在推出樓盤前已簽訂的服務契約,讓準買家清楚知道有關的管理費用及服務供應商
銷售過程問題 1. 推銷過程短促,消費者未能在考慮清楚的情況下作出決定。
現時樓花的銷銷手法,包括發展商推出美輪美奐但不盡不實的廣告宣傳刊物、藉個別單位先以低價作招徠等造勢宣傳,以及於售樓處內,採用播音器廣播銷售情況,先由地產代理大力游說推銷單位後才派售樓書,並要求於數分鐘內決定是否購買等等,都給準買家很大壓力,令他們未能在仔細考慮的情況下作出決定。
建議:
- 參考法改會於2002年發表《本地已建成住宅物業報告書》內的建議,要求二手市場應有三個工作天的冷靜期,在預售樓花同意方案書,加設規限,要求給予最少三天的冷靜期。澳洲及加拿大均有物業賣買冷靜期,可退回全數訂金,加拿大長達七天。
發言人:
立法會議員 李永達
區議員 徐生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