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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查中信泰富事件 保障投資者權益
Thursday, October 30, 2008

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徹查中信泰富事件 保障投資者權益 中信泰富集團因進行槓桿式外匯合約,導致公司嚴重虧蝕及市值暴跌,事件更涉及延遲披露資料及有可能出現失實聲明,民主黨促請證監會徹查事件真相,保障投資者權益,挽回公眾對香港證券市場制度的信心。

 

10月20日,中信泰富發布「盈利警告」,宣佈集團為澳洲鐵礦石項目進行的槓桿式外匯買賣合約預計於本年底止會虧損155億元。通告指出集團於9月7日已察覺到公司簽訂的槓桿式外匯合約所帶來之潛在風險,但為何要於6星期後才向公眾公布?股價復牌後下挫五成半至6.52 元。拖延公布集團重大不利資料,不但對投資者極不公平,使他們容易因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而作出錯誤的投資決定,亦會令公眾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機制失去信心。 參考過相關的公開報告、通告/通函及法例,民主黨對事件有以下的關注點:

 

1. 集團於9月7日察覺潛在虧損,為何於6星期後才向公眾披露?有否違反上市規則?

 

2. 於9月16日集團一份「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的通函內(於9月12日發放),集團董事宣稱集團自去年12月底以來的財務或交易狀況概無出現任何重大不利變動。這與10月20日通告內指「集團董事早於9月7日已察覺虧損」明顯不同。當中集團董事有否失實聲明或有否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8條: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的罪行?

 

3. 有否任何市場失當行為,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條所指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的行為?

 

4. 於集團公布10月20日通告前,就中信泰富的股票買賣而言,市場買賣情況為何,當中有否涉及任何內幕交易活動?

 

5. 於集團公布10月20日通告前,集團內有哪些董事及職員已得悉有關虧損的資訊,有否向其他人士披露,他們有否於10月20日前進行中信泰富的股票買賣?

 

6. 集團何時進行10月20日通告內所述已變現及仍生效的槓桿式外匯合約?有關合約交易是否應於集團的2008年中期報告或2007年年報中披露而沒有披露?是否違反任何規定?

 

7. 就集團進行槓桿式外匯合約買賣活動而言,有關的授權程序為何?通告內的槓桿式外匯合約有否經過適當及合法的授權程序?銀行是否得悉有關授權,若不得悉,原因為何?

 

8. 集團董事局有否授權或授權董事局以外其他人士進行有關買賣活動,若有,何時授權?董事局有否獲通知有關合約的銀行每月結算表及有關補倉通知(如有),若有,何時獲通知?

 

9. 集團的2008年中期報告或2007年年報中均提及集團須透過外匯遠期合約及結構性遠期合約(可能涉及槓桿式外匯合約)就集團的非美元開支作對沖,分別涉及39億港元及35億港元,集團內部核數師或負責審核集團核數報告的核數師是否知悉有關合約?有關合約是否應於集團的2008年中期報告或2007年年報中披露而沒有披露?這是否違反任何規定?若核數師不知悉有關合約,原因為何?

 

10. 集團表示進行槓桿式外匯合約是為對沖或減低集團澳洲鐵礦項目面對的貨幣風險,但合約至2010年10月前須接收最高94億4千萬澳元及1億6千多萬歐元,對比集團預計鐵礦項目至2010年之資本開支需求只為16億澳元及8千多萬歐元,分別多出5倍及1倍,若計算項目(為期25年)於完全營運後首年度營運開支約10億澳元,也超出3倍,是否偏離集團的正常營運活動或風險管理政策,涉投機炒賣之嫌?

 

11. 集團公司年報表明衍生工具僅用作對沖利率及匯率風險,嚴禁進行投機買賣,有關風險管理政策如何執行及監管?集團所公布已變現及仍在生效的槓桿式外匯合約是否違反了公司的風險管理政策?

 

12. 事件中,有沒有董事或職員有疏忽或違反誠信或違法之責任,若有,針對公司制度及有關董事或職員而言,集團有何跟進工作? 若否,有沒有董事或職員涉及利益衝突之嫌? 民主黨要求證監會作出跟進,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徹底調查,找出真相,如在調查過程中遇到甚麼限制,包括職權範圍未能容許證監會跟進調查的事項,亦應一併向公眾作出交待,希望證監會能盡快回覆。順祝 工作愉快!

 

立法會議員 何俊仁

立法會議員 涂謹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