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公布釋法內容,其中包括對於附件一及二中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中「如需修改」的陳述,表明兩個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由中央決定。另外,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的提案,可由特區政府提出,但立法會議員沒有提案權。民主黨認為,從《基本法》的其他部分看來,今次釋法的內容與《基本法》的其他部分不相符,並憂慮釋法的結果是令香港的「高度自治」告終。
根據《基本法》第159條,《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在1990年姬鵬飛的講話明顯說明將修改行政長官的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在附件一及二的目的,是為了使修改產生辦法更靈活和方便。假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啟動權提出修改《基本法》,修改《基本法》的附件一和附件二應比修改《基本法》更簡單及靈活,但現時修改附件一及二中有關兩個產生辦法需要經過三方有共識,然後才可提出,方法比修改《基本法》更複雜,人大釋法無疑是將從前不存在的立法原意強加諸港人,實在於理不合。 現時釋法的內容包括以往草擬《基本法》時從未觸及的「啟動機制」及「提案權」,等同修改《基本法》。人大常委這種無中生有、任意解釋的做法會嚴重損害《基本法》的權威性,破壞「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
中央在過去努力建立國際社會及港人對「一國兩制」的信心,亦會付諸東流,完全白費。 但是,我們不應因為人大釋法對特區做成傷害而放棄爭取民主。人大釋法已對香港的法治及高度自治造成很大的傷害,我們更應爭取建立民主政制,並選出向人民負責的領袖,以保障我們的人權、自由及生活方式。既然人大常委會已說明可修改2007年的行政長官選舉,民主黨促請政府立即展開200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具體諮詢工作,啟動政制改革的機制。
民主黨 主席 立法會議員 楊森
民主黨 副主席 立法會議員 何俊仁
民主黨 副主席 李永達
民主黨 立法會議員 李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