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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售樓書披露業主責任資料規定
Wednesday, April 23, 2008

就現時售樓書提供樓宇資料包括政府租契主要條款,當中很多只有英文條款,並使用一般不易理解字詞,以及沒有相應圖則解說,個別售樓書以細小字體刊載條款,使準買家不易察覺,民主黨要求政府盡快修訂預售樓花同意方案的規定,要求售樓書,包括網上樓書,須提供中文版、字體較大及註釋和圖則,以便利準買家能清晰地查看政府租契或公共契約中業主需要履行的法律責任,特別為公眾設施如行人通道或公眾休憩用地的維修保養履行的責任。就政府今天回答李永達議員的書面問題,指政府已有規定須在售樓書提供樓宇資料包括政府租契主要條款,李永達議員認為現時規定不足,使發放資料不夠齊全,不夠清晰,準買家仍難以從中明暸他們需負的責任。

 

他看過多份售樓書所載列的政府租契主要條款,發現有以下問題(見附表): 1. 多只有英文文本而沒有中文文本。 2. 當中有些字體很細小。 3. 有些條款使用如 “Grantee”( “獲批地人”)的字眼,表述獲批地人須提供、維修保養、營運及管理屋苑內的公眾休憩用地,但又沒註明即意指業主,令業主不易明暸政府租契內所指“Grantee”的法律責任,即業主的法律責任。 4. 售樓書載述政府租契條款所指業主需要負責維修保養的範圍,有時是以某些指定顏色地方(例如 the Orange based area ),但沒有刊載相關圖則顯示。 5. 有些只載述政府租契的條款編號而沒有載述內容,令人只能一知半解。 6. 沒有按政府租契列出需要業主負責維修保養的範圍的面積大小。 7. 有些售樓書刊載的公契條款只有英文,沒有中文。 8. 有地產代理於網上樓書把設於平台的住客會所及公眾休憩用地描述為 “住客專用會所連平台花園”(當中約一半面積是屬公眾休憩用地的平台花園),令準買家容易以為平台花園也是住客專用,有誤導成份。

 

民主黨要求政府盡快檢討及修訂現時預售樓花同意方案的規定,要求設定統一的標準、格式及義,包括字款大細,加入相應圖則等,以改善現時不清晰地方,使準買家容易明白政府租契賦予業主所須負擔的法律責任,特別是提供、維修保養公眾設施的責任。政府並須檢討監管網上樓書,及研究規定發展商及地產代理如有提供網上推介或網上樓書服務,須於網上詳細披露政府租契及公共契約中業主需負的法律責任,如同刊印的售樓書。李永達議員將約見政府官員及於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提出跟進。

 

附件一

 發展項目名稱  售樓書內刊載政府租契主要條款不妥之處
 映灣園聽濤軒  只有英文,連公契也只有英文 就業主按政府租契須負責維修斜坡、 “橙色部分”的條款而言,沒有列出相應政府租契條款內容,只列出條款編號,資料不齊  業主負責維修橙色部分(Orange Based Areas),但卻沒有刊載相應的批地圖則,令人一知半解
 荃灣萬景峯  沒有提述有不少於3,700平方米的休憩空間須由業主負責 業主須負責維修的綠色範圍,欠面積大細
 荃灣立坊  只有英文 字體非常細小  業主須維修 “黃色範圍”,但卻沒有刊載相應的批地圖則,令人一知半解
 慧雲峯  只有英文 字體細小
 港灣豪庭  只有英文 用“Grantee”來表述業主須負責營運、維修保養及管理不少於9,800平方米公眾休憩用地,公眾一般難以理解“Grantee”即業主  地產代理網上樓書將位於平台的會所及公眾休憩用地描述為 “20萬呎住客專用會所連平台花園”,而沒有註釋當中有約10萬呎平台花園為公眾休憩用地
 半島豪庭  網上樓書提述 “業主須維修及保養政府批地特別條款26(a)項所列之各項目”,但卻沒有詳細列明26(a)項的具體內容

 

 

發言人: 李永達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