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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監管發展商違規佔用公共空間
Wednesday, March 05, 2008

就銅鑼灣時代廣場將公眾休憩用地作商業展覽場地,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不滿政府回應。過去有報導指發展商將規劃條件要求興建的公用休憩公園加設保安,改作私人平台花園,或令公眾誤以為是閒人免進地方,公地私用。民主黨要求政府查核過去類似情況,公開有關資料,並全面檢討現行的監管機制,作出相應修訂,加設罰則及規定,制訂投訴及上訴程序,加強監管機制,以及研究追討發展商利用公眾休憩用地收取的商業收益,以作警惕。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李永達指出,銅鑼灣時代廣場不是單一例子,過去有不少例子如九西港灣豪庭的10萬方呎公眾休憩公園被當作私家平台、中環長江中心原應提供5.6萬方呎的公共休憩用地,但只提供3.2萬呎公園(當中大部分為植物及石山等園境,其餘為散落於中心前後的行人路。政府在批核規劃申請時,以可建總樓宇面積作為交換,要求發展商提供及管理項目內或附近的公共休憩用地或行人通道、天橋、公眾平台等公共設施。

 

發展商在獲得額外可建樓宇面積發展牟利時,理應遵守有關的規劃附帶條件,提供公共設施。 現時不但沒有機制讓公眾得知及申請使用這些由私人發展商提供及管理的公共用地,地政總署及屋宇署亦沒有足夠人手和資源作出巡查,相關條款又沒有罰則,有效監管發展商履行這些規劃條件。在一些綜合用途的住宅地方,小業主可能不知道有關的規劃條件,設計像是私人平台花園原來應是公共休憩用地,甚至有可能需要在日後承擔履行規劃條件的責任。

 

民主黨要求政府加強監管機制及增加透明度,在條款內製訂罰則,規管發展商履行責任;公開這類由發展商提供及管理的公共休憩用地及公共設施的資料,及規定於有關設施清楚標示其範圍,開放予公眾及提供適切的休憩設備,制訂團體申請租用及上訴程序。

 

民主黨何俊仁議員表示,法律上有追討「不義之財」的概念,讓受損者可取回因一些不公義行為而取得之金錢;屋宇署可要求律政司研究,時代廣場業主及其他發展商利用其管理的公共休憩用地多收的商業利益是否屬於「不義之財」,由政府代公眾討回,以作警惕。

 

立法會議員 李永達

立法會議員 何俊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