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黃大仙康強苑發生的家庭倫常慘劇中,戶主懷疑因為未能與妻子解決離婚後其聯名單位的業權問題,而導致戶主要在同一單位以自行製造的鐵板間格進行「分居」,增加雙方衝突機會,最終釀成慘劇。因為業權分配問題而引起是次慘劇,民主黨對事件深感惋惜及遺憾。
這類個案只是冰山一角,現實社會中,涉及業權分配的離婚個案多不勝數,有的會涉及更多家庭問題,需要社署特別跟進,但亦有屬於邊緣個案,只涉及居住問題,而當居住問題解決,便能有效幫助避免家庭爭執進一步演變成人間慘劇。 就一些邊緣個案,例如已離婚人士已獲法庭判令不獲判業權,但卻因為另一方不合作,不進行轉換業權程序,令致他不符合條件申請公屋,不能妥善安排及解決有關住屋需要。這些個案未有即時家庭衝突或家庭暴力跡象,只是居住未能夠獲得妥善安排,卻未必需要亦未必可獲得社署適時的照顧。 但根據現行的房屋政策,所有輪候公屋的申請者都不能擁有或與人共同擁有住宅物業。因此,只要其中一方基於種種理由(包括不願支付有關的手續費或按揭問題)遲遲不作轉換業權程序,另一方在名義上仍是聯名業主,則仍不符合申請公屋資格。在這些情況下,已離婚的人士往往被迫住在同一個單位內,很容易發生更多的家庭衝突,甚或最終發生家庭倫常悲劇。
我們建議: 在申請公屋的規則內,訂立明確及體恤的指引,容許房署官員可考慮以下情況的申請書,即離婚人士在經法庭判令不獲判業權分配,但未完成有關的轉名手續,而又符合其他申請公屋條件。
就這些情況而言,已離婚人士已獲法庭判令不可擁有業權,亦不是因為自己不願取消有關業權,房署理應在政策上便可考慮接受有關人士申請公屋,而不用社署轉介。若房署能接受有關人士申請輪候公屋,有關人士可一方面輪候公屋,另一方面繼續努力與前配偶達成完成轉名手續,以便符合資格獲編配公屋單位。這對同時需要面對家庭破裂,以及另覓居所多重困境的人士來說,可某程度上減輕他們需要面對的擔心和困難,亦有助減少因業權問題而引起的家庭衝突或爭執。
根據房署過去6年的數字,自2001年起,經社署轉介獲體恤安置的總體個案,每年維持於1300至1800多宗,平均每年1600多宗,當中有約15%至27%(平均為22.2%)是涉及離婚個案而申請有條件租約(見表一)。另外,過去3年,經社署轉介的離婚個案中,涉及「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物業」而獲體恤上樓的個案增加很快,2004年有3宗,2005年有7宗,2006年首11個月有11宗。 從這些數字顯示,房署每年2000個體恤安置的配額並未用盡,且逐年輕微減少,即房署應可以接受更多有需要的個案申請或直接獲編配公屋,包括離婚個案。社署轉介的離婚個案中,越來越多就算擁有業權但仍有需要及獲體恤編配或以有條件租約入住公屋,亦反映出現實存在更多有業權問題未解決的離婚個案而當中有不少是有居住需要的問題,只是這類個案還未演變成嚴重家庭糾紛慘案。
一方面,我們認為社署應提高警覺,仍將縱使有業權問題未解決但有住屋需要的潛在問題個案轉介給房署;另一方面,我們亦建議房署放寬申請公屋條件,讓已獲法庭判決沒有業權的離婚人士,在符合其他申請公屋條件下,縱使轉名手續未完成也可申請輪候公屋,甚至有條件入住公屋,讓這些受離婚打擊的人士有望在離婚後可與前配偶盡快分開居住。 我們希望新措施可紓緩一些已沒有業權但仍受業權轉名手續纏訟的離婚人士,可盡早解決分開居住的問題,避免被迫住在同一屋簷下,作長期的困獸鬥,減少這類家庭倫常慘案的計時炸彈。
表一:2001-06年房署體恤安置數字
獲體恤安置個案 (包括有條件租約) | 涉及離婚個案 (有條件租約) | 涉及離婚個案的有條件租約比例 | |
2001 | 1325 | 202 | 15.2% |
2002 | 1864 | 397 | 21.3% |
2003 | 1731 | 388 | 22.4% |
2004 | 1651 | 404 | 24.5% |
2005 | 1653 | 453 | 27.4% |
2006(1至10月) | 1450 | 349 | 24.1% |
區議員胡志偉、區議員黃啟明
房屋小組召集人黃成智、
成員謝慧怡、張國強及馮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