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今天(三月二十一日)是第二天審議香港就《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報告,會上多位委員對人大釋法表示失望,會上委員亦關注政府多項政策未能符合國際公約的規定。 在人大釋法方面,愛爾蘭的代表質詢人大就2004年改變立法會及行政長官的選舉方法的釋法結果,令大部份港人驚訝,質疑香港政府是否曾就釋法對人權的衝擊 提供意見。政府代表團的回應指2004年人大釋法前已詳細了解各方面的意見,翻看各民間團體所提供的意見,所以即使沒有諮詢公眾,亦已有足夠基礎釋法。事 實上,2004年人大釋法前,社會大眾主要集中討論選舉方法,並未對釋法內容作出討論 。香港民間組織代表團對政府不盡不實的答案深表不滿,認為政府言論誤導委員會。
對律政專員指香港三次釋法無損港人人權,代表團難以置信,人權事務委員會委 員亦無法接受政府的論點。 美國的代表對香港政府在1999年的審議會上,表示除非在特別情況下,香港政府不會提請人大釋法,然而其後卻在數年間再次出現二次釋法,表示失望。委員指 出人大這樣一個沒有代表性、沒有清晰辯論程序、沒有解釋釋法原因的機制,所作的決定卻會成為香港法制的一部份,委員擔憂人大常委釋法的角色可能威脅國際公 約所保障的人權,並提醒香港實施的是「一國二制」,而不是一國一制。 在憲制發展方面,委員主要關注由普選產生的地區選舉議員是否支持政府的政改方案,政府指六成直選立法會議員反對政改方案,但強調立法會議員的決定違背民意。英國代表回應政府的意見,指政改方案真能取得公眾支持,政府應考慮舉行全民公投。
此外,美國代表亦對本港的新聞及發表意見的自由表達關注。對於政府指傳媒的自我審查,政府並不適宜作出干預,但委員點出,香港的傳媒在報導新聞時有所顧忌,不時是由於內地政府言論和影響。如果是因為受到外來因素的影響,便不單是自我審查,而是因為外來因素導致自我的審查。 此外,會員關注其他多項事務可能與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權利不符。這些事項包括公共秩序的法例修改、沒有清晰程序處理政治難民的申請、社團條例的檢討、遞解出境的安排等。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本港落實《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審議於今天結束,審議結論將於月底發表。
民間組織代表團成員包括: 民主黨副主席 何俊仁 前線召集人 劉慧卿 香港人權監察 羅沃啟 香港記者協會幹事盧敬華 民主動力召集人蔡耀昌 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主席 麥麗貞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名單 Chairperson: Ms. Christine CHANET(France) Members: Mr. Nisuke ANDO(Japan) Mr. Prafullachandra Natwarlal BHAGWATI(India) Mr. Alfredo CASTILLERO HOYOS(Panama) Mr. Abdelfattah AMOR(Tunisia) Mr. Maurice Ahanhanzo GLÈLÈ-AHANHANZO(Benin) Mr. Edwin JOHNSON LOPEZ(Ecuador) Mr. Walter KÄLIN(Switzerland) Mr. Rajsoomer LALLAH(Mauritius) Mr. Michael O'FLAHERTY (Ireland) Mr. Rafael RIVAS POSADA(Colombia) Sir Nigel RODLEY(United Kingdom) Mr. Ivan SHEARER(Australia) Mr. Hipólito SOLARI YRIGOYEN(Argentina) Mr. Ahmed TAWFIK KHALIL(Egypt) Ms. Ruth WEDGWOOD(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Mr. Roman WIERUSZEWSKI(Poland) Ms. Elisabeth PALM (Swed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