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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無理限制傳媒 「變相發牌制度」打壓新聞自由逃避監察
Tuesday, September 22, 2020
去年「反送中」運動中被揭露的連串警暴尚未徹查,今日警方又向傳媒組織發信,以通知形式暗中強行修改《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將「持有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持有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剔除。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形容,警方無疑變相創「變相傳媒發牌制度」,會進一步妨礙香港的新聞自由。他又批評,此舉唯一的動機是「害怕警暴暴露在空氣之下,藉此逃避公眾目光和責任」。
外行整治傳媒 DQ記協、攝影記協令人憤怒
許智峯質疑警方不尊重傳媒,除了經常在採訪現場向記者搜身,在採訪時辱罵記者外,「到現在更利用其公權力DQ記協及攝影記者協會,實行以外行人整治傳媒的採訪自由,實在令人憤怒!這罷明是嚴重收窄新聞自由的手段及做法。」他指,警方今次單方面發信修改「傳媒代表」定義前,並無經過社會充分討論,甚至未見政府諮詢業界,亦沒有政策局牽頭;而警方信函下款為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由一個並非傳媒界的外行人決定傳媒資格,做法不可接受。
許智峯指,新版警察通例中,只有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的新聞工作者,才被定義為傳媒代表,換言之,公民記者、規模較小的網媒等,皆會被排除在外。而過往社會運動中許多揭露警暴的新聞畫面,都是由網媒、公民記者拍攝,例如在西灣河警察槍擊手無寸鐵青年的事件,裁判法院亦裁定網媒拍攝到的唯一片段可信。」
「變相發牌」或引司法挑戰
他質疑,警方稱自身工作受到阻礙,而濫用警權不承認有關媒體,道理上講不通,「新聞自由的最可貴之處,是公眾知情權。傳媒沒有責任配合警暴打壓異己」。
許智峯強調,新聞自由是基本法第27條賦予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他質疑警方以「變相發牌制度」限制傳媒採訪權,或抵觸基本法中有關條文,不符合規限基本公民權利的「合比例原則」。警方的行政決定或因違憲引來市民司法覆核。他呼籲警方懸崖勒馬,並要求政府和警隊高層必須交代事件。
許智峯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