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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批評任命臨時特首嚴重違反《基本法》
Wednesday, October 23, 2019

     金融時報今日報導中央政府計劃撤換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並任命臨時行政長官,直至2022年原有行政長官任期為止。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對有關報導感到表示震驚,他指出有關安排嚴重違反《基本法》的補選規定。

 

     林卓廷表示,一旦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辭職,《基本法》第53條列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

 

*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缺位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上款規定辦理。”

 

林卓廷指出《基本法》就特首署任安排和出缺後如何產生新的行政長官有明確規定,特首出缺必須半年內補選,因此署任安排不能超過半年,絕不可能出現「臨時特首」做到2022年。他質疑報導中的消息人士蓄意忽略補選憲制安排,是不想出現行政長官補選。

 

     林卓廷指,一旦補選,在當前政治局勢下,會出現一場更大的政治動員,候選人免不了要就當前政治局勢進行總辯論,並回應五大訴求和普選等重要議題,這或非北京所樂見。

 

     林卓廷指出,眾所周知行政長官選舉只是一場小圈子假選舉,即使如此,假戲也要真做,中央政府不能夠繞過《基本法》不作補選,而對特首的替代人選一錘定音。

 

     林卓廷指出,以往董建華下台至選出曾蔭權為止,歷時約三個月。所以,今次傳聞林鄭月娥下台,時間上有其合理之處,一旦建制派在十一月底舉行的區議會選舉中失利,林鄭月娥理應承擔責任下台,至下年3月就由新的行政長官取代,如果以補選形式產生,歷時剛好三個月。

 

     林卓廷促請中央政府,一旦林鄭月娥辭職,必須嚴格按照《基本法》規定,進行補選,讓候選人正面回應五大訴求。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

林卓廷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