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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一拖再拖
Wednesday, June 26, 2019

回應前行政長官曾蔭權終極上訴得直

 不滿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一拖再拖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今日(26日)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撤銷他的定罪及判刑,日後亦不會重審。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認為,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上訴得直,不代表公職人員面對利益衝突時不需申報,曾蔭權上訴得直原因在於原審法官就如何處理「明知故犯」的行為失當及「嚴重性」,給予陪審團的指引並不充足。林強調公職人員應盡量避免利益衝突,即使出現利益衝突亦需申報,以免瓜田李下。

 

至於修訂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及第8條以適用於特首的問題,林卓廷對於由曾蔭權年代、到梁振英、以至林鄭月娥年代,整整7年多時間都未能修例感到遺憾,尤其梁振英年代修例工作毫無寸進,如今林鄭上場近兩年又沒有任何進展,連公眾諮詢、到相關事務委員會交代一概欠奉,當局仍推說問題涉及複雜的憲制問題。他強調即使特首要向北京負責,也不能凌駕其他人或法律之上,當局不應無了期拖延修例。

 

 

林卓廷表示防賄條例行之有效,而修例亦不涉及複雜法律爭議,只要將行政長官納入防賄條例的附表當中,並制訂有關利益申報機制即告完成。例如李國能報告建議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立法會主席共同委任一個由3人組成的獨立委員會,這個獨立委員會的職能是負責給予行政長官一般許可或特別許可,以接受利益。林認為政府一直拖延修例,實在極不負責任,愧對香港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