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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香港公司借款案 民事變刑事 內地判囚終身 違反一國兩制
Friday, March 15, 2019

一名香港居民郭先生於2009年在內地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控以「合同詐騙罪」,被判無期徒刑並沒收所有財產。案件由民事變刑事,涉及不合法審訊和不合理判決,並可能違反「一國兩制」,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促請特區政府關注並向中央反映案件,並要求中央政府依法辦事,重新覆檢案情並徹查案件,還港人公道。

 

涂謹申議員辦事處早前收到港人郭先生求助,據了解,郭先生曾為一間香港註冊有限公司(下稱香港公司)董事,1996年以公司名義與內地招商銀行於香港簽訂抵押貸款協議 (下稱協議),將公司持有的另一間內地有限公司(下稱內地公司)的25%股權抵押給招商銀行。按協議,香港公司須於每個計息期內償還招商銀行欠款,其後由於香港公司未能履行還款協議,2009年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起訴郭先生,指他作為香港公司董事,隱瞞內地公司股份分紅,於1998年7月至2002年間從內地公司股份提取本應屬於招商銀行的分紅款項共六千多萬元人民幣。郭先生提出上訴控罪被駁回,2012年由於行為良好獲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減刑至有期徒刑18年,但已於內地服刑超過10年。

 

經了解案情後,涂謹申認為此案有多處不合理的情況︰

 

一、       涉事公司是香港公司,貸款是內地銀行的香港分行,雙方選擇在香港簽訂協議,以香港法律為依歸,所以該協議的執行所引伸行為應受香港法律所約束,其公司亦應受到香港法律所保障,若有法律爭議亦應按香港法律作處理,由香港法院審理;故此,現在此案由內地法院審理並不恰當。

 

二、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9長刑二初字第1號)第16頁及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09吉刑經終字第35號)第3及4頁中,都提到香港商業罪案調查科曾向內地警方提供案件相關資料;然而香港商罪科過去一直沒有就案件要求郭先生進行刑事調查,也沒有拘捕郭先生,可見有關行為於香港並非刑事案件。

 

三、       本案屬商業糾紛,按本地法律屬於民事案件;而貸款協議是以有限公司名義簽訂,即使牽涉法律訴訟也不應追究個人責任。故此,本案如於本地提控只會是一宗針對公司的民事案件,然而郭先生本人卻於內地被刑事檢控,最後更先被判處終身監禁,後改判18年監禁,處理方法明顯不合理,更不合法。

 

四、       另一方面,2011年招商銀行向內地公司民事上訴,要求賠償違約責任,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其後駁回其上訴並裁定招商銀行在2000年5月21日之前對內地公司25%股權不享有實際質權,不能依法主張該25%股權的股息。此判決可作為推翻郭先生刑事判罪的有力依據。

 

涂謹申表示,郭先生為一名香港商人,向銀行抵押貸款以投資業務,相關合約於香港以香港公司名義簽訂,縱有商業法律糾紛,理應按照香港法律於本地進行民事訴訟,而不應該於內地法院審理,更不可能對個人作出刑事檢控。

 

涂謹申指出,事件反映內地法院界定何謂商業詐騙和民事糾紛界線模糊,「一個正當商人在香港未能履行合約還款本屬民事行為,案件主要爭論點為內地公司向香港公司派股息是否屬抵押品的一部份,但同樣的行為放到內地現在卻可以變成刑事。」他認為案件正正反映近日港人對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容許香港將逃犯移送內地的憂慮,在現時無法引渡下,郭先生犯了民事案也能於內地被捕並控刑事,一旦落實政府修例,就更加可以立即在香港被引渡。

 

涂又指,事件更反映出違反「一國兩制」,警告有關案件會嚴重影響投資者的信心,特別是在內地一帶一路的國策之下,香港作為重要的仲裁中心,很多外商都會因為較相信本港的法律制度而選擇在香港簽署合約文件或進行仲裁和解,郭先生的判案將嚴重打擊投資者到內地投資的信心。涂謹申認為特區和中央政府都必須嚴肅正視案件,他將去信特首林鄭月娥要求特區政府向中央反映事件,同時也會去信中聯辦,表達希望中央政府能依法辦事,重新覆檢案情並徹查案件,讓郭先生能夠獲得公平公正的審訊,還港人公道。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

涂謹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