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促請政府三年內落實營養標籤法
(一) 背景 現時香港法例中,對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的規管主要是倚賴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內的<<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該規例主要規定預先包裝食物需要列明成份 (包括添加劑)、食用日期、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名稱及地址。 因此,現時香港法例並沒有規定預先包裝食物需要就當中所含的營養成份含量進行標籤,也沒有對標籤規格列出標準,即使某些食物有標明營養成份,也只是因為某些生產商以自願方式貼上。
最近,政府發表諮詢文件,表示需要落實營養標籤法,按照政府初步建議,除附有營養聲稱的食物外,會給予業界兩年的寬限期,才實施第一階段的自願標籤制度,而在推行第一階段三年後,才實施第二階段的強制性標籤制度。在列出營養標籤資料時,需要以標準格式列出10項成份 (即 “9種核心營養素”和 “熱量”)。不過,嬰兒食物及為有特別需要人士而配製的其他食物,則無須貼上營養標籤。
因此,就著營養標籤的課題,民主黨於本年12月4日、8日至13日以語音調查方式訪問了629名被訪者,以了解他們對預先包裝食物進行營養標籤的意見。
(二) 調查結果 調查發現,當被訪者購買一些預先包裝的食物時,有64.4 %會買特別標明為含有某些成份的食物 (例如高鈣、高纖、低脂或無膽固醇等)。至於 “唔會” 購買的,則佔 17.3 %,“有時會” 的則佔 18.3 %。另外,在表示會買和有時會買這些食物的被訪者當中,有67.9 %表示會留意包裝上所標明的營養成份,“唔會” 留意的則佔13.1 %,“有時會” 的則佔19 %。調查又發現,有14.9%被訪者表示 “完全相信” 一些標明含有特別營養成份的食物,有42.8 %表示 “幾相信”,表示 “有些懷疑” 則佔39.1 %,表示 “非常懷疑” 則佔3.2 %。 另外,就著政府建議設立強制性的營養標籤制度,並給予食物製造商的5年的寬限期方面,調查發現有49.9%認為寬限期太長,7.2%認為太短,認為合理的佔25.6%,無意見則佔17.3%。 由於政府建議嬰兒食物將會獲得豁免,無須附上營養標籤,調查指有13.4%表示不同意,表示同意的則佔74.9%,無意見的則佔11.8%。
(三) 民主黨意見 從民主黨調查顯示,原來接近6成的被訪者對生產商為有關食物所標示的營養成份相當相信,但是,本港的預先包裝食物所標示的營養成份是否準確,其實是頗有疑問。另外,雖然有很多市民對有關食物的營養成份抱相信態度,但對包裝上的成份所指的含義其實不太了解。民主黨認為,食物標籤有助消費者更清楚了解食物的營養成份及價值,予消費者選擇更適合個人需要的食物。舉例而言,以一位腎病患者為例,應留意食物中之鈉質 (Sodium) 成份,若產品上備有食物標籤,該病人便可以比較各款同類產品之鈉質量,選擇其中含最低鈉質的產品,以免吸收過多的鈉質而影響病情。 對於現時政府提出的建議,我們絕對同意把附有聲稱的食物以強制性方式標籤,不過,我們認為對其他一般的預先包裝食物而言,寬限期實在太長,按現時提出的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建議,至少要在2009年才能全面實施強制性營養標籤制度,立法進度將遠遠落後於其他國家。另外,政府建議將嬰兒食物及為有特別膳食需要人士而配製的其他食物排除於制度之外,我們亦認為難以接受,雖然,現時國際間對規管此等食物未有一致定論,政府亦應展開可行性研究,探討可否將上述食物納入制度之內。
因此,民主黨建議: a) 用三年時間,完成營養資料標籤制度的立法工作; b) 研究將嬰兒食物及為有特別膳食需要人士而配製的其他食物納入制度之內;及 c) 盡快推動教育工作,讓消費者認識預先包裝食物內列出的營養成份的含義。
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政策發言人 李華明
2003年12月15日
營養標籤問卷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