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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吳文遠被判監4個月
Monday, May 28, 2018

回應吳文遠被判監4個月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前年涉嫌向公眾披露,時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是廉政公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早前被裁定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成立,他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4個月。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表示有關《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即「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案件過往大多案例只判罰款或社會服務令,例如﹕

 

2003年,船務公司貨櫃主管不甘被解僱而向廉署誣告上司涉貪,並透過電郵通知同業;罰款7500元。

 

2004年前民政事務局局何志平的司機向無綫電視製作部助理總聯何麗全通風報信,指何受查;被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2016年9月,一名會計文員因向他人披露其兄被廉署調查,就曾被控以有關罪名,指他向他人披露受查人士資料,該會計文員最終在東區法院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

 

2015年11月,一名保險代理因向一名汽車經紀披露廉政公署調查的細節,亦被被廉署拘控這罪名,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

 

 

林卓廷認為現時吳文遠被判囚4個月,刑罰明顯過重,並支持吳文遠向法院提出上訴。林指出案件涉及高官貪腐問題,而且傳媒早已經廣泛報導,案件屬重大公眾利益,對有關判刑難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