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署臨職人員誤導 夫妻無辜遭逼遷
新聞稿
一名阿伯與其太太被房署外判的管理公司臨時職員誤導,在租住公屋的聲明書上填報太太未來港定居,被房署控以虛假陳述,其後控方在律政司指示下撤回控告,但房署卻迫令夫婦於2月6日前搬離現住公屋單位。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文件顯示該對夫婦當天是一起前往辦理手續,並曾向當時職員提交所有資料,包括太太的單程證、行街紙,要求一次過辦理入伙和加名手續,按照職員所講寫下有關陳述,並無隱瞞房署,法庭亦判黄生無罪,房署不應迫走黄生夫婦。涂謹申將協助他們進行緊急司法覆核,並約見房署職員,要求房署先暫緩迫遷令,再重新考慮這個案。
現年62歲、患心臟病的黃先生於2010年申請輪候一人公屋單位,2011年在香港與現時黃太結婚。由於黃太未獲批單程證來港,黃生無法把太太的資料加入公屋申請表內。2015年4月中,黄生獲分配洪福邨單位,本可於6月中入伙,但因「鉛水事件」而要拖到8月25日才可辦理手續。8月15日黄太獲批單程證來港,8月18日辦理申請香港身份證,8月25日黃生和黃太帶備身份證、兩人的結婚證書,以及黃太的單程證和行街紙,到洪福邨辦理入伙及加名手續。
黃生表示,自己教育水平不高,由管理公司職員(現知是臨時職員)協助,填寫入住公屋表格,包括家庭入息及家庭成員資料。他當時問職員,太太無收入、無資產,已向入境處登記取身份證但未取得身份證,應如何填寫。職員表示太太未有香港身份證,不用填寫太太的資料。在填寫「家庭成員」聲明書一欄時,黃生再提出要補加太太的資料入戶籍之內,黃太亦拿出資料準備填寫。但職員再表示,太太未有身份證,不用填,到取得身份證再去辦事處「加名」。黃生以為要取得香港身份證才算正式來香港定居,等取得身份證才辦理加名,並按職員意思,書寫聲明書內容,大意是:本人已婚,配偶為內地居民,現居於內地,至今未獲取單程證或香港身份證來港定居。本人明白太太取得香港身份證後,需立即通知房屋署辦理加名手續。入住後,約於10月中,黃生、黄太帶到香港身份證等文件,再到管理處辦理加名手續,並交由職員影印存底,以為已辦理加名手續。
其後在提取租約時,始發現沒有太太名字,他們再向租管處查詢,並按職員指示申請加入其太太的戶籍。房署發現他於8月25日作出聲明時,太太已取單程證來港,故控以虛假陳述。經過5次上庭審訊,2017年8月,控方最終撤回控告。其後房署發出通知書,限令黃生黃太遷出租住公屋。
涂謹申議員指出,第一,黄生和黄太是一同去房署辦理入住及加名手續,沒有隱瞞黄太未來港定居,黃生是在管理公司的臨時職員誤導下,以為要取得香港身份證才可以加名,才算定居,並按臨時職員的講法寫聲明書,無論在法庭或房委會上訴委員會聆訊,他都是這樣說,清楚不過,而該臨時職員的口供則只表示自己忘記當天辦理入伙手續的情況,亦未有出庭作證。一般情況下,結論很清楚,黄生的口供可信性很高。
第二,房委會上訴委員會其中一名委員亦指出,房署管理公司代表都同意黃生有可能曾向當時在場職員出示過黃太的單程證或領取身份證文件,故認為黄生不是故意隱瞞太太已取得單程證的事實。
第三,法官審訊時亦質疑房署未能聯絡臨時職員出庭接受盤問,控方最後索取律政司指示後,以「不提證供起訴」撤銷控告。法官亦表示控方未能確立足夠表面證供,故黄生毋須答辯,被判無罪。因此,合法推論是連檢控處都無合理證據去證明黄生是故意隱瞞或誤導房屋署。
第四,在房委會上訴委員會的聆訊中,房署依賴黃生向房署職員所作的警誡口供而指控他作虛假陳述,卻沒有給予黃生機會在聆訊中盤問該臨時職員,委員亦沒有機會見該臨時職員及了解職員為何教黄生作這個聲明內容,這對黄生和委員都不公道。相反,房署的管理公司代表亦同意黄生有可能向職員出示過黄太的單程證,相比之下,黃生口供更可信。
第五,黄生早於2015年4月中已獲編配公屋單位,其實早過黄太獲批單程證來港,他理應獲得入住該單位的資格。
黃生並無隱瞞房署或作出虛假陳述,亦判無罪,本來早應獲編配公屋,豈料因「鉛水事件」延遲入伙,到正式收樓時,竟又被外判臨時職員誤導寫下被指虛假陳述的聲明書,需要多次被傳上法庭,經歷複雜的法庭程序和自辯,可謂禍不單行、十分無辜。涂謹申促請房署先暫緩迫遷令,再重新考慮這宗個案,給予合理安排。房署亦應檢討有關審核入住公屋的程序,以及給予前線職員的內部工作指引,是否有不清晰地方,以為要有身份證才算是來港定居。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