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港經濟持續復甦,最新一季失業率跌至6.1%,創三年新低,本地僱員收入未見增加,工作時間卻進一步延長。鄭家富準備草擬私人草案─2005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修訂現行的僱傭條例,加入最高工時及超時工作薪酬安排的條文。
2. 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於4月底審議特區政府提交最新一份報告,而早在2001年,該委員會的審議結論已曾對香港沒有就工作時數和強制超時工資作出規定,表示遺憾,政府在回應報告時對此視而不見,拒絕就最高工時作出規定。
3. 民主黨在草擬該草案時特別參考各地最高工時的規定,以便符合本港的實際情況。民主黨決定提交條例草案,主要基於以下兩個原因:保障工人權益;履行適用於香港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跟從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工作時數的國際公約所訂明的規定。
4. 草案在僱傭條例中加入新的條文,規定: 财 僱員每周工作時數以44小時為上限; 财 超時工作的薪酬應不少於平時工資的1.25倍; 财 工作時間指由僱主支配工作的時間,休息及午膳時間不計在內; 财 僱主可在僱員同意下以補假代替超時工作的補償; 财 僱主可在僱員同意下延長工時,惟超時補水應不少於平時工資的1.25倍; 财 緊急情況每周工作時數44小時上限可獲得暫時性豁免; 财 應工作的特殊性,特定範疇會永久獲得豁免,包括:部份行業因其獨特的工作模式,如從事醫療、家庭傭工、負責保障生命財產的保安和監視工作;部份能自行支配工作時間的職位,如高層管理人員、研究工作等; 财 應工作性質,特定範疇會獲得較大彈性﹝僱主可在僱員同意下延長工作時數,超時工作薪酬不少於平時工資1.25倍的限制可獲豁免﹞,包括:僱用同一家庭成員的企業,出外工幹或代表機構在外工作、農業、捕魚及畜牧; 财 僱主如聘用的僱員人數少於4人,可獲豁免受僱傭條例約束;不過,條例草案中亦會加入一項「期滿失效」的條文,訂明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和生效3年後,這項例外規定便告失效。
5. 民主黨準備約見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根據議事規則第51﹝4﹞條取得其書面同意,以便向立法會提出該草案。 發言人:
勞工政策發言人 鄭家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