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梁振英今天委託律師樓向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發表聲明,指梁振英於UGL事件上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並保留法律追究權利。林卓廷回應表示,梁振英至今仍未清楚交代事件,其收取UGL的400萬英鎊更涉嫌違反董事授信責任。林卓廷表示保留刑事投訴權利,包括有可能到澳州相關部門舉報。
林卓廷指出,梁振英發表的聲明只是重複以往言論,辯稱梁振英與UGL的協議只屬商業機構常見的「黃金握手」離職協議,當中只要求梁振英於兩年時間內「不競爭不挖角」的補償。
林卓廷回應指,過去的討論已多次指出,梁振英於2011年12月4日(另有報導指梁於2012年1月辭任亞太區主席)正式辭去亞太區主席職務前,已經於2011年12月2日與UGL簽署離職協議,當中包括收取400萬英鎊,以及支持UGL收購戴德梁行,並在有需要時為UGL提供顧問服務。該協議亦未有全面向所有董事及股東大會披露,並獲批准,涉嫌違反董事誠信及授信責任。
林卓廷進一步指出,UGL和梁振英簽訂的協議很明顯蘊釀需時,UGL於2011年12月2日發給梁的信函清楚顯示梁之前一直與UGL接洽(“Further to our various discussions, I am pleased to confirm the details of our offer to you and confirmation of UGL compliance with prior agreements you have with DYZ”),很明顯協議並非於12月2日突然達成,因此實在有理由懷疑梁振英當時身為董事,一面處理UGL收購事宜,一面私下作為戴德梁行董事及亞太區主席與UGL商討並最後達成的協議,涉嫌損害股東及債權人的權益,及沒有盡董事及亞太區主席責任,保障公司小股東權益,懷疑違反相關法例。而根據梁與UGL協議,梁需要支持UGL收購戴德梁行及不對收購作任何批評,因此有理由相信UGL是基於梁身為戴德梁行亞太區主席及/或董事身份而提出有關400萬英鎊的協議條款。林補充,多份報章報導指董事辭任的生效日期為2011年12月4日,因此要求梁進一步交代。
林卓廷強調過往聲明、所有言論亦基於事實,共由法律團隊評估,實屬公允評論。林卓廷會保留繼續進行刑事投訴的權利,包括有可能到澳州相關部門,舉報梁振英涉嫌參與跨國貪污行為。林卓廷強調,如梁有充份理據,澄清質疑,歡迎他改變決定,出席立法會專責委員會聆訊。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 林卓廷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