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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通過任期釋法 損害特區法治破壞一國兩制
Wednesday, April 27, 2005

全國人大常委今午通過釋法,就《基本法》第53條第2款進行解釋,即經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只完成前任的「餘下任期」,對此,民主黨表示極度遺憾,認為人大常委這樣做,不但嚴重損害特區的法治,更破壞一國兩制的落實。

 

民主黨主席李永達指出,就特區行政長官的任期,《基本法》已有清晰規定,訂明一任五年,人大常委這次按其政治需要而重新解釋《基本法》,將《基本法》的立 法原意扭曲,另加規定,是粗暴踐踏特區的普通法制,嚴重損害特區的法治基石。而人大常委假借內地慣例,作為釋法的法理根據,更是嚴重破壞一國兩制,違反 《基本法》有關的規定。

 

他認為,今次開了個很壞的先例,就是縱使《基本法》的條文寫得很清晰,但人大常委也可以根據他們的長官意志和內地慣例去推翻《基本法》內清晰的條文,在一 次又一次重新解釋《基本法》之下,試問國際和特區社會今後哪會有信心從《基本法》的條文去理解《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對一國兩制又哪會有信心呢? 民主黨副主席何俊仁補充說,縱使全國人大常委是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但在一國兩制之下,就香港事務而言,人大常委理應約束其行使釋法的權力,若要行使 釋法權力,也應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的機制,若隨意使用第158條第1款的機制任意釋法,則會破壞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

 

他表示,對法律界而言, 今次釋法最令法律界感到傷心的是,經人大釋法後,《基本法》的一般性條文是可以隨便加設例外條件,限制原條文的實施,而所謂的立法原意不是從條文字面所反 映出來,而是在個別人士的記憶之中,這樣,《基本法》內的條文就變得沒意思。 民主黨政制發言人楊森亦指出,今次人大釋法根本未能完全解決補選行政長官任期的技術問題,甚至衍生更多的憲制問題,包括補選的行政長官是否算一任,在 2007年前若出現多次缺位,是否也要進行補選,選出行政長官出任一個很短的任期,然後在很短時間內又選出新一任的行政長官等等。 民主黨認為要穩妥地解決上述的問題,政府需要全面檢討有關的憲制接任安排,透過修改《基本法》的機制去理順所有問題。

 

民主黨主席  李永達

民主黨副主席  何俊仁

民主黨政制發言人  楊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