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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謹申:國歌法不應設追溯期 一國兩制 既尊重國家尊嚴 亦保障香港自由
Tuesday, October 31, 2017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於明天開始審議《國歌法》,並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國歌法》不應設追溯期,本地立法時,應詳細審議,在一國兩制原則下,既應尊重國家尊嚴,亦要保障港人享有的自由。

涂謹申解釋,香港是實施普通法,今天的行為由今天的法例處理,不會用今天的法例來懲罰或追究昨天的行為,否則每個人都不知如何自處,這亦違反基本的法律及公義準則。若訂立刑事法例追究立法前的行為,不但嚴重損害港人享有的自由,對香港落實一國兩制、法治及實施普通法亦是災難性。

把《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內,涂謹申認為如《國旗法》、《國徽法》一樣,香港是有責任去做,是對國家尊嚴的尊重,但一國兩制保障香港享有自由,故此,《國歌法》在香港本地立法時,必須在懲處貶損國歌之同時,亦要兼顧香港的實際情況。

涂謹申指出,相對於《國旗法》、《國徽法》,國旗和國徽是有形有體的實物,較容易界定違法行為,但國歌是聲音,涉及廣播、接收行為,應讓懲處奏唱者或是播放者?如果在大球場播放,在大球場外的售票站的行為是否屬於「公開場合」的範圍等等?這些都有很多細節位需要小心處理,在本地立法時應詳細審議,以免損害市民可享有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