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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回應《建築物(管理)條例》最新情況
Friday, October 06, 2017
林卓廷回應《建築物(管理)條例》最新情況
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今早與民政事務局副局長陳積志先生會晤,討論《
1. 據林卓廷了解,
2. 每名委任代表不應持有多於業主人數5%的委任代表文書
不多於20個單位的大廈,
3. 委任代表文書的運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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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大型維修工程的法團會議,須在會議舉行前21天發出通知(
現時為14天)。 - 會議舉行前144小時送交管委會秘書 (現時為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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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舉行前72小時,在大廈展示委任代表文書單位的清單,
直至會議後七天為止 (現時只需在業主大會場地張貼)。
沒有履行職責的管委會和主管當局的權力,
刑事制裁
現時只建議加至第3級罰款($10,000),
林卓廷認為,是次修例有助堵塞法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