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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回應《建築物(管理)條例》最新情況
Friday, October 06, 2017

林卓廷回應《建築物(管理)條例》最新情況

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今早與民政事務局副局長陳積志先生會晤,討論《建築物(管理)條例》最新修訂情況,涉及(一)如何保障業主,堵截圍標及(二)改善大廈管理決策制度。

1.    據林卓廷了解,政府將會建議採購和大型維修工程由業主人數的10%提高至20%,並須由10%業主親自出席,因應大型屋苑的實際情況,4,000個單位以上的法團就至少400名業主親自出席。
2.    每名委任代表不應持有多於業主人數5%的委任代表文書
不多於20個單位的大廈,每名委任代表可持有1名業主的代表文書,多於20個單位的屋苑,則每名人士不應持有多於業主人數5%或50名業主的委任代表文書(兩者以較少者為準)。
3.    委任代表文書的運作安排

  • 表決大型維修工程的法團會議,須在會議舉行前21天發出通知(現時為14天)。
  • 會議舉行前144小時送交管委會秘書 (現時為48小時)。
  • 會議舉行前72小時,在大廈展示委任代表文書單位的清單,直至會議後七天為止 (現時只需在業主大會場地張貼)。

沒有履行職責的管委會和主管當局的權力,如管委會未有應要求舉行業主會議,則主管當局可在不少於10%業主的要求下,解散管委會。

刑事制裁
現時只建議加至第3級罰款($10,000),民主黨建議最高罰則是監禁。

林卓廷認為,是次修例有助堵塞法例漏洞,令圍標集團操控議決程序難度增加,但批評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中沒有妥善保存賬目或授權票的罰則過輕,第3級罰款($10,000),建議提高至最高為監禁,增加阻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