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被揭發後更改公司為非牟利
林卓廷質疑存心誤導公眾
有傳媒揭發前特首梁振英自8月31日出任「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香港中心有限公司」和「大灣區香港中心有限公司」董事,特首辦表示在報道刊登當日(9月11日)才收到梁有關書面通知,梁則指兩公司屬非牟利。今日明報再發現該兩間公司於9月15日才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加入公司宗旨包括逾20項條文,「申明公司為非牟利」。
根據「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就前任行政長官離職後所訂明的指引,離職首年不能開設牟利公司,如果梁振英出任牟利公司的董事必須事前諮詢上述委員會,林卓廷指出,由於該兩間公司在9月15日前並非以非牟利方式運作,但梁振英涉嫌違反指引,沒有事前作出申報及在9月11日的有關非牟利性質的聲明誤導公眾。
林卓廷表示就梁振英在傳媒揭發後同日(即9月11日)作出申報及在9月15日更改公司章程,要求他不要作出唧牙膏式披露,並回應以下問題﹕
1. 梁振英是否存心隱瞞擔任公司董事,在傳媒揭發後才被迫申報;
2. 如公司成立目的屬非牟利,為何在公司成立時的章程沒有提及;
3. 兩間公司於8月31日至9月15日期間有否運作,當中有否涉及牟利性質的業務。
4. 成立兩間公司的目的是否旨在牟利?
5. 不作申報是否逃避監察?是否被揭發後才將公司改為非牟利性質作為掩飾?
6. 日後會否將公司性質改為牟利?
7. 梁及其關連人士會否從有關公司業務牟利?
事件發生至今,梁振英一直沒有親自面對傳媒交代事件,林卓廷要求梁盡快公開回應事件及上述質疑。
林卓廷指出,根據過往梁振英的行事作風,若他成立公司協助國家推動「一帶一路」和「大灣區」發展,必然會高調向傳媒公佈,林卓廷質疑他一直低調行事,被傳媒揭發才向政府申報和修改公司章程為非牟利性質,令人有理由質疑,他擔任董事的兩間公司是否旨在牟利,而他個人亦可從中獲利,現時只是被揭發後試圖掩飾事件。
因整件事件可能涉及嚴重潛在利益及角色衝突,林卓廷較早前根據委員會指引,分別致函委員會及林鄭月娥,要求查閱梁振英所申報的文件。委員會回信時表示「至今沒有接獲前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就其離職後的任何委任事宜提出的徵詢意見要求」,而特首辦則回覆表示「前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離職後接受委任的事宜,政府正處理有關個案。」
林卓廷批評政府遲遲仍未能讓他查閱有關文件,要求當局盡快作出安排,讓公眾及早掌握梁申報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