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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用FDA標誌無皇管 疑違商品說明條例
Tuesday, August 29, 2017
亂用FDA標誌無皇管 疑違商品說明條例

民主黨消費者權益政策小組就香港市面的美容廣告進行調查,發現多間美容連鎖集團涉嫌違規使用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下稱FDA)的標籤作廣告宣傳。而廣告內容或有關醫療儀器效果亦與FDA 所翻查的有重大出入,廣告內容涉誇大功效,低估風險,容易誤導消費者。

 

  1. 違規於廣告中使用FDA商標

 

多間大型連鎖美容公司如DR REBORN、必瘦站、Elyze於廣告或網頁均刊有FDA的標誌,容易讓人感覺它們與FDA是合作伙伴或美國政府支持有關廣告的陳述。FDA明文禁止任何私人企業使用其標誌作廣告防止公眾以為FDA支持某一企業、產品或服務等。

 

  1. 廣告宣傳內容與FDA 提交報告有很大出入

 

不同美容院將醫療儀器及美容療程的廣告於網頁、公眾地方等發放,並強調各種效果及不同陳述,例如「徹底纖滅脂肪 」、「根據臨床證實,肚圍平均減少 13cm」、「FDA認證唯一有效消除脂肪細胞的療程」、「HIFU 回春療程」、「宇宙最強去斑神器 」等。然而,翻查醫療儀器向FDA提交的文件及有關臨床測試報告結果,結果並沒有有關內容。有關療程效果容易被誇大,一般消費者亦難以得到客觀資料核實及求証效果。

 

  1. 廣告沒有披露FDA登記號碼或儀器的風險

 

有關廣告亦大多沒有披露潛在風險或提供相關FDA文件/輸入許可號碼(510(k) Clearance Letter),消費者難以了解有關風險。事實上,不少儀器於FDA的文件顯示,臨床測試結果是曾經出現不良事件,可見並非「零風險」。

 

袁海文認為,各美容院應收回有關違規使用FDA商標的廣告,及誇大效果的內容,並作出道歉。袁海文強調美容院在爭取生意同時,絕對有責任向消費者及顧客清晰地披露準確的資料及潛在風險,盡應有的社會責任。

 

袁海文同時促請海關調查有關廣告有否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如發現違規情況,應果斷作出執法。現時不少地方如台灣、韓國、新加坡、美國及英國等均對醫學美容廣告作出限制或規管,更有多個國家要求療程前需向顧客披露充足資訊及有關風險。反觀香港,只倚賴商品說明條例作出一般規管,難以有效保障消費者。袁海文要求食衛局在立法規管醫療儀器時,除了確保推出市面前符合有關安全、品質、性能和效能、及使用者的管制,更要規管對有關儀器的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