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著數碼港事件是否牽涉利益輸送事宜,今早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曾俊華在立法會內向議員解說有關問題,並提供相關資料,然而,對於政府的解釋及所提交的資料,民主黨認為並無說服力,而且,當民主黨的議員要求政府披露更多的資料,以協助釐清真相時,政府斷然拒絕公開,民主黨認為,這樣,只是令事情產生更多的疑團。
因此,民主黨將會致函政務司司長曾蔭權先生,要求政府提交下列兩部份的資料: 第一部份 1999年1月26日,當時的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鄺其志在一份備忘錄中,提出了5個很重要的問題,當中包括: (a) 為何是盈科拓展集團? (b) 為何不是公開招標? (c) 為何選擇鋼線灣? (d) 為何是以發展物業的方式支援數碼港發展? (e) 為何是這個行業?
到了當年2月11日,由資訊科技局局長鄺其志署名向盈科集團發出的信件中,顯示政府已接受數碼港的發展方式。在短短十五日間,鄺其志局長已由疑問,變為完全認同在不公開招標的情況下,由盈科在綱線灣以物業發展的方式發展數碼港。 就此,我們希望政府提供以下資料予立法會,包括文件、來往書信及會議紀錄,以解答下列問題:
1. 在1月26日至2月11日的15日內,發生了什麼事情,令政府的態度大幅轉變?
2. 行政會議自98年8月至99年5月期間,曾在哪次會議討論數碼港事件?
3. 行政長官董建華於98至99年間,曾與盈科主席李澤楷見面討論數碼港計劃共多少次? 有多少次是單獨見面,有多少次是有官員陪同?當中的談話內容為何?
4. 上述決定由政府內哪位最高層的官員最終決定?是否由董建華最終作出決定? 第二部份 根據政府於1999年4月29日向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和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政府表示按政府與盈科在1999年2月就數碼港的發展綱要達成協議後,雙方所簽訂的意向書,盈科將會至少租用7000平方米的第一期辦公地方,而若數碼港部分的其餘面積在建築工程完成後36個月內仍未有其他公司租用,則盈科將會在第一期計劃完成後的首五年內租用不少於20%但不多於50%的總辦公室面積。
然而,按政府於2000年5月向立法會提交的資料摘要,政府與盈科於2000年5月17日簽立數碼港計劃協議,放棄規定盈科作出租用保證,不在協議內訂定盈科租用地方的條款,並堅決相信此安排對政府有利。 就此,我們也希望政府提供以下資料予立法會,包括文件、來往書信及會議紀錄,以解答下列問題:
1. 政府於何時決定撤回上述保障政府利益的條款?政府有何理據堅決相信放棄在協議內訂立租用保證條款是對政府最為有利?
2. 上述決定有否經行政會議討論? 如有,行政會議於哪次會議曾討論這項決定?
3. 由誰人以何種方式先提出上述安排? (包括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提出的要求)
4. 在政府內,哪位最高層的官員(包括行政長官在內)最終決定提出/接納上述安排?
5. 政府提出/接納上述安排的理據是什麼? 我們認為,如政府能提供以上兩部份的資料,將更有助公眾了解事情的真相。 因此,民主黨要求政府於2005年2月14日或以前,能將相關的文件提交予立法會。 如果政府仍然不允披露有關資料,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將會在立法會提出決議案,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例>>,要求政府提交有關文件。
民主黨主席 李永達
日期 :200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