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序
龍獅節案
14年4月 審計報告和傳媒先後揭發龍獅節誇大成效、帳目不清、利益衝突等問題。
12.05.14 林卓廷報警,指控陳鑑林等人串謀欺騙公帑,當時只獲發報案卡,警方表示已立案,未有瞭解詳情。
29.08.14 經林卓廷多次聯絡和要求錄取口供,警方案件主管與林會面,林詳細講述各項指控,包括龍獅節和網球精英賽涉嫌利益衝突的指控,並多次要求錄取口供,警方表示要考慮,以及和廉署溝通,最終並未錄取任何口供。
27.04.15 林卓廷接獲警方電話,表示已完成調查,無足夠證據檢控,稍後會致函書面通知。林即時質疑警方為何一直拒絕錄取口供,要求案件主管回應,至今未有收到回覆。
梁振英非法回佣案
08.10.14 澳洲傳媒揭發梁振英在DTZ和UGL交易中涉嫌收受非法回佣。
09.10.14 林卓廷致函廉政專員投訴梁振英在UGL交易中,涉嫌收受非法回佣出賣股東利益,以及就任特首後未有申報相關利益,涉嫌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10.14 廉署通知已立案調查,林卓廷首度與廉署調查人員在灣仔分署會面,對方聽取林的指控後,邀請林即場錄取口供,林因另有工作,雙方同意廉署人員先草擬口供,稍後再約見過目和簽署。其後,林致電調查人員詢問口供草擬情況,對方以資料為「傳聞證供」而拒絕錄取口供。林表示不同意,並引述廉署的訓練和一貫做法反駁,要求重新考慮不錄取口供的決定。
23.10.14 林卓廷陪同澳洲記者John Garnaut到訪金鐘佔領區。其後, 調查人員主動約晤林卓廷,表示同意錄取口供,見面時不斷查問澳洲記者相關資料,會面結束前廉署人員表示會草擬口供,稍後再約簽署。
15年1月 林卓廷致電調查人員,查問錄取口供進度,未獲具體答覆,至今仍未錄取任何口供。
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強烈質疑警方處理陳鑑林「龍獅節」案和廉署處理梁振英UGL非法回佣案的處理手法,存在雙重標準。身為兩宗案件的投訴人,林卓廷批評兩個部門均多次無理拒絕錄取口供,令人質疑兩部門是否無畏無懼、不偏不倚調查案件。林卓廷亦質疑陳鑑林等人在龍獅節案明顯造假,陳更曾親口承認「造數」,最終居然未能起訴,令人憤怒,認為警方和律政司欠市民一個交代,要求公開法律意見。
林卓廷引述廉署的訓練指,盡快約晤投訴人錄取口供是調查的基本,以確保投訴人在最佳記憶時提供準確資料,投訴人的口供亦是開展調查的基礎和運用相關法律權力的理據,投訴人的口供無論是第一身資料或引述他人資料,都應盡快如實紀錄,再核實消息來源,如投訴人提供不實口供,亦可追究刑責。林卓廷指出,貪污案件的投訴人經常從第三方獲得消息,廉署一貫會錄取投訴人口供包括傳聞證供。
林卓廷認為,縱使執法部門從傳媒掌握同樣消息,亦不應拒絕為投訴人錄取口供,因為投訴人提供的資料或投訴方向,執法部門可能未有全部掌握,或未有考慮部份資料,例如林卓廷舉報林奮強涉嫌偷步賣樓案時,廉署人員最初都未有考慮到「非法回佣」的指控,因此拒絕為投訴人錄取口供的做法極不合理,亦不負責任。
林卓廷指出,過往調查時只有特殊情況才不會為投訴人錄取口供,例如對於精神狀況出現問題,或對方只肯提供資料而不願錄取口供等,如遇類似情況,執法人員將會以Note for File形式記錄會面重點。
林卓廷指出,當執法人員錄取投訴人口供後,需要就投訴人所有合理的懷疑,逐一作出調查和匯報,完成所有指控的調查工作方能結案。如執法人員無理拒絕為投訴人錄取口供,會令人質疑調查人員會否篩選投訴人的指控內容或自行演繹投訴內容,投訴人亦無從得知執法人員的記錄是否準確,亦難以監察調查人員會否偏袒被投訴人。林卓廷質疑,「是否我過去針對高官的指控太辣、太棘手,因此點都唔能夠同我錄口供呢?以免難以收科呢?」
林卓廷對於首次公開批評廉署中層舊同僚感到痛心,呼籲執法人員絕不能屈服於權勢,必須時刻持守「不偏不倚、無畏無懼」秉公辦案的精神,絕不能令市民感到存在雙重執法標準,「梁振英和梁粉的案件會有截然不同的調查方式」。林卓廷稍後會就兩宗案件,向「監警會」和「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作出投訴,同時要求警方和律政司公開不檢控陳鑑林等人的法律意見,讓公眾評價。
立法會議員何俊仁指,早前廉署拒絕調查張震遠,其後法庭亦促請調查張震遠,何俊仁質疑執法部門的決定,如現時仍不根據法官指示認真深入調查,是匪夷所思。何俊仁表示,雖然廉署偵破新地案,但廉署的信譽經湯顯明及上述等案,已大不如前,過去廉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仍由施祖祥任主席,何俊仁仍對廉署有相當信心,現時情況則難以樂觀。
總幹事 林卓廷
立法會議員 何俊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