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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活違反食物安全 黃碧雲促盡快檢討《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Wednesday, May 13, 2015

1名顧客去年11月在淘大商場3期的大快活快餐用膳,發現香蔥豬扒飯上有曱甴屍體,向食環境投訴。食環署票控大快活快餐有限公司一條「食物的物質與購買人所要求者不符」罪。 大快活快餐今早承認控罪,該店有19次類同紀錄,裁判官斥「乾淨不是大快活宗旨」,判以最高罰款一萬元。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委員黃碧雲表示,大快活集團已成立超過四十年,並於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集團在香港及中國有超過140間分店,作為一間規模龐大的上市公司,單單一間分店竟然有19次與食物安全有關的定罪紀錄,反映公司不重視食物安全,黃碧雲促請該公司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食物安全,避免同類事件發生。

 

    黃碧雲表示,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132)52,任何人如售賣食物,而其性質、物質或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的食物所具有者不符,以致對購買人不利,即屬違法,最高罰則為罰款港幣1萬元及監禁3個月。黃碧雲認為,接連有大型連鎖快餐店違反《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反映條例刑罰低,欠阻嚇力,未能有效規管大型連鎖食肆。

 

    因應美心集團轄下食肆接連違反《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132)52條而被定罪及判刑,黃碧雲早前分別去信食環署及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主席,要求檢討有關條例的罰則是否過輕,以及檢討持牌食物業處所的違例記分制的實施情況。當局於57回覆黃碧雲的函件指,政府已計劃在今年就《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132)及其附屬法例,以及《食物安全條例》(612)中,與食物安全罪行有關的罰則,進行研究,評估阻嚇力是否足以應付現今的需要。黃碧雲對此表示歡迎,並促請當局盡快展開檢討,確保食肆的食物安全。

 

立法會議員 黃碧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