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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提出修訂酒牌規例 減少對居民滋擾
Tuesday, March 10, 2015

(背景

 

     政府於2011年就酒牌局的運作諮詢公眾意見,當時,不少受酒牌處所滋擾地區的人士均提出應加強監管住宅區內的酒牌處所,及改善現行針對酒牌處所滋擾的投訴機制。

 

   

(政府的修訂建議

   

    政府考慮了持份者意見後,於上月向立法會提出,修訂《2015年應課稅品(酒類)(修訂)規例》及《2015年應課稅品(酒牌)(費用)(修訂)規例》,主要修訂包括:

 

(A)   把酒牌有效期 (現時最長為一年) 延長至最長兩年;

(B)   容許以電子方式提交申請;及

(C)   修訂現時載列有關酒牌收費的《費用規例》的附表

 

     民主黨認為,上述修訂明顯向業界傾鈄,只為方便營商,卻無視居民備受滋擾的現況。令政府的整體酒牌政策更傾斜向商界,長遠只會增加社區與酒吧業界的矛盾,製造兩者對立。故民主黨反對任何僅方便酒吧業界營商之修例建議。

 

     民主黨中西區區議員許智峰指出,不少中西區居民是酒吧經營下的受害者,早於2012年3月22日,中西區區議會便通過動議,就政府在酒牌制度檢討中,未有就酒牌處所滋擾問題提出任何建議,予以遺憾,可見地區議會對酒牌制度檢討之失望。

 

 

回應政府提出的修例建議

 

反對在無條件下把酒牌的最長有效期從一年延長至兩年

 

     民主黨強烈反對此項建議。現時酒牌處所對地區居民的滋擾嚴重(滋擾集中在中西區、太子、油尖旺、九龍城),而現行針對酒牌處所滋擾問題的投訴制度行之無效,所有居民的投訴均由非專職處理酒牌問題的警務處負責,但警務處根據法例,無權處理處所內的噪音投訴,而對街鋪門外的喧嘩吵鬧,亦只以勸喻了事。在投訴機制無效的情況下,酒牌處所每年一次到酒牌局申請續期,乃受滋擾居民作出申訴的重要渠道。把酒牌有效期延長,抹殺了市民出席酒牌局作出申訴的機會,最終只會降低酒牌處所自身對社區滋擾的警惕。

 

     雖然在建議中包括中期檢討機制,在進行中期檢討時,如沒有針對酒牌處所的任何執法行動或證明屬實的投訴的記錄,有關酒牌處所便會視為通過中期檢討。但民主黨認為,此標準極為寬鬆,對酒牌處所完全無監管作用。事實上,絕大部分的情況是,地區居民雖受酒牌處所嚴重噪音及衛生滋擾,但警方收到投訴前往勸喻後,往往無權執法(例如顧客聚集酒吧外喧鬧,警員根本無法可執)。地區的經驗是,警務處不會為每宗投訴是否屬實作結論。

 

   所以,我們預期會有大量嚴重滋擾居民的酒牌處所可「順利通過」中期檢討機制,而居民則要繼續容忍滋擾兩年,待該等處所申請續牌時,才可再於酒牌局提出申訴。故此,現建議的修例是酒牌滋擾問題投訴制度的一大退步。

 

對促進容許以電子方式提交申請的意見

 

    民主黨視之為整體方便營商措施的一部分,此舉降低酒牌處所的行政成本,將鼓勵更多酒牌處所於地區經營。若政府在整體酒牌制度及投訴機制上不作改善,亦沒有任何建議回應中西區、太子、油尖旺、九龍城居民面對的酒牌處所噪音及衛生滋擾問題,民主黨反對所有只為方便營商的修例建議,以免社區滋擾的問題更趨嚴重。

 

 

 

民主黨建議修訂《2015年應課稅品(酒類)(修訂)規例》

 

    目前,針對酒牌處所滋擾的投訴制度之所以行之無效,是因為法例並無訂明清晰的處理投訴機制,亦無訂明可即時有效回應投訴的措施。舉例:地區居民雖受酒牌處所嚴重噪音及衛生滋擾,但警方收到投訴前往勸喻後,往往無權執法(例如顧客聚集酒吧外喧鬧,但無違反其他持牌條件,警員根本無法可執)。而因為無執法行動,該處所於續牌時,酒牌局亦無從定斷該投訴是否屬實,往往縱容了滋擾嚴重的酒牌處所,令其可順利續牌。換言之,處理滋擾的投訴機制欠阻嚇作用,完全無規管效果。

         

       為了令處理酒牌處所滋擾的投訴適時而有效,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黃碧雲和單仲偕,將會在《2015年應課稅品(酒類)(修訂)規例》內提出修訂,修訂內容如下:

 

(1) 酒牌局須處理居民投訴

 

     在酒牌局處理酒牌的程序上加入新條文,參考酒牌聆訊結果的上訴機制,若有不少於20名於處所的400米半徑範圍內居住的人提出針對該處所的具名投訴,則酒牌局須在合理可行的時間內就該投訴展開聆訊,及就該等聆訊賦予酒牌局調解、仲裁、修訂持牌條件、除牌等權力。這措施可令居民的投訴可直接由酒牌局處理,而避免了警務處無法可執的情況,亦令酒牌局可及時處理社區滋擾的投訴,令投訴本身具阻嚇性,加強酒牌處所的自律。投訴機制亦可訂明,針對某一間酒牌處所的投訴最多只能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或類似其他措施,避免有人濫用投訴機制。

 

(2) 加入貼出公告的規定

 

   申請人須在與申請有關的處所的半徑15米範圍內張貼公告,以讓在這範圍內居住的人知悉有關申請。另外,有關申請亦需通知當區分區委員會和區議會,以諮詢該等組織意見。

 

(3) 在續牌最長兩年的條件上,加入保障居民的條文

 

  政府建議將酒牌續期由一年變為最長兩年的規定上,我們在此建議上加入保障居民的條文,包括:

 

(a) 在緊接有關持牌處所續牌前連續兩年,牌照登記冊都沒有記錄任何有關該處所或其持牌人「證明屬實」的投訴,或對該處所或其持牌人採取的執法行動;和沒有收到市民就其牌照續期申請公告提出反對或負面評語,酒牌局才可決定酒牌的有效期為兩年;及

 

(b)酒牌局發出酒牌或批准將酒牌續期前,須信納酒牌處所所在並無對附近的居民造成不合理的滋擾。

 

總結

 

     負責提出修訂的立法會議員黃碧雲指出,上述的修訂是補充了政府原有修訂的不完善之處,令保障居民的條文可以在規例內得到反映。她希望屆時能得到其他黨派的立法會議員的支持。

 

     另一名立法會議員單仲偕表示,立法會將於3月25日辯論由政府提出的《2015年應課稅品(酒類)(修訂)規例》及《2015年應課稅品(酒牌)(費用)(修訂)規例》修訂,如民主黨提出的建議被否決,民主黨別無選擇,將會對反對政府的修訂建議,使到酒牌的續期維持在一年的規定上。

 

立法會議員黃碧雲

立法會議員單仲偕

中西區區議員許智峯

九龍西社區主任劉俊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