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西九龍文娛藝術區的規劃事宜,民主黨將會聯同四名人士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正式提出申請,更改規劃用途,由現時劃作 “其他指定用途” (Other Specified Uses),改為 “綜合發展區(文化發展)” 的用途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Area (Cultural Development)]。就著是次的申請,除民主黨外,亦包括蔣月蘭(前區域市政局議員)、吳經綸(居民)、林漢堅(文化界) 及王銳顯(文化界)。由吳永輝(規劃師)及PlanArch Consultants Limited(建港規劃顧問公司)擔任顧問。 對於更改規劃的理據,簡要陳述如下:
1) 如果城規會接納我們的方案,以綜合發展區的方式發展,任何有關的發展建議將需由城規會考慮,因此,城規會能夠依現有程序在規劃上作出更好的全盤的規劃和發展管制,而政府部門及公眾也可就發展建議提出意見甚或作出反對。另一方面,由於發展商必需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回歸現有規劃法制,便會將審批權力從官員手中轉移回到城規會,減少個人色彩和因而發生的問題。據此而製作的發展大綱藍圖,將比較合理地反映該區的長遠發展,而不必由個別地產商全完控制。我們更要求在行政安排上,城規會遵照修訂的城市規劃條例,令公眾有更多的參與,令圖則制訂比較公開和透明化。
2)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城規會有獨立的權力,行使制圖及規劃的功能。事實上在城規會行使功能時,對政府有一定的監督作用。但現時特別創立的所謂兩階段審批和在 “其他指定用途” (Other Specified Uses)”註釋”附表中,把相當多各種包括文娛設施、辦公室、酒店、會所、商場等用途作為「經常許可」類別,及事實上城規會在所謂第一階段公眾參與不足的政府審批時便成為政府的顧問,而日後城規會在第二階段審批時,要再次審批自己已經同意的政府方案,就算有市民在第二階段可以有參與,但城規會的中立性和程序的公正性都已受到嚴重影響;如此安排並非城市規劃條例內所有,令人認為城規會不能行使法定的規劃職能,亦缺乏法理基礎。
3) 在現時以 “其他指定用途” 所訂出的規劃草圖 (Outline Zoning Plan) 的準則滿A”註釋”附表中,把相當多各種包括文娛設施、辦公室、酒店、會所、商場等用途作為「經常許可」類別,亦無就地積比率及建築高度作出詳細的規定,即如開出一張空白支票,即使日後城規會認為有關發展建議中的規劃難以接受,城規會只能夠接受由政府部門所揀選的計劃,法定權力受到侵蝕。
4) 現時西九龍文娛藝術區的城市規劃發展,是用單一招標由政府官員所主導,發展決定也是在高級公務員影響下閉門作出;一個在文化及地理位置都如此重要、高昂土地價值和社會上有爭議的複雜方案,由公務員閉門作出決定,事實上把香港的規劃發展朝向集權及不透明方向發展,是一個壞的先例。因此,將規劃更改為 “綜合發展區(文化發展)” 的用途,將有助避免立下閉門規劃發展的不良先例。 就有關的更改規劃申請,主要是更改為綜合發展區(文化發展)後,在該區的規劃上的發展及更改項目,都需要城規會的批准。另外,也列出天蓬的發展並非必不可少,應進行都市設計景觀評估,可有進一步的設計比較,而當中所設置的文化設施,也需作進一步的公眾諮詢才能決定。
今日,民主黨及四名人士將會提交有關申請,除此之外,亦會夾附1月5日立法會通過西九龍文娛藝術區的原動議及修訂動議的議案及投票紀錄,及民主黨副主席何俊仁和該四名人士致給城規會的信函,在何俊仁發出的信函內,會指出政府所提出的兩階段的規劃過程的依據,存有法律上嚴重的缺失。
發言人:吳永輝、林漢堅、蔣月蘭、 吳經綸、王銳顯
日期 :200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