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法》實施二十周年的貢獻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劉慧卿
2011.8.13
每年暑假都有大專學生到筆者的議員辦事處實習,和他們閒談,發現他們對《人權法案條例》(《人權法》)、人權概念和國際人權公約都不甚了了。大專學生尚且如此,其他巿民對人權的認識更為不足。民主黨月前進行了一項調查,發現雖然《人權法》實施至今已二十年,仍有近四成被訪巿民不知道其存在。
《人權法》的重要性,是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大部分權利納為本地法律。《人權法》配合《基本法》,以及基本法第39條規定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形成維護香港人權的三頭馬車。 市民因此有權透過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審查行政機關所行使的權力。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例必須符合人權公約,而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前亦須評估條文及安排有否觸犯《人權法》,部份法例如《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草案》更是加入條文,寫明當局在執行職能時須符合《人權法》。
法院於過去二十年處理過很多涉及人權法的案件,當中不乏未能成功挑戰政府的案件,例如關於燒國旗和取消兩個市政局的案件。成功挑戰政府,令法庭基於不符合《人權法》而判政府敗訴的重要案件則有20宗。其中不少對社會造成深遠的影響,令政府修改法例及政策,例如梁國雄挑戰《公安條例》、《電訊條例》有關政府截取通訊的做法、被囚人士的投票權等。 經過二十年的努力,香港已確立了一些評估公共行政和立法有否違反人權的準則,任何對人權的限制都必須立法確定,而限制必須符合國際公約所訂定的原則,例如基於國家安全、公眾秩序、公眾衞生、公眾道德,以及其他人士的自由和權利,這些限制亦必須合理和相稱。
但是,捍衞人權不能只靠昂貴的法律訴訟和法院的公正裁決。進行人權教育,加強巿民對《人權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認識、推廣人權思想是不可或缺的,因為推動巿民認識爭取人權、維護人權、尊重人權、珍惜人權的價值是法治社會的後盾。很多市民不知香港有《人權法》、缺乏人權意識,會削弱《人權法》捍衞基本人權的作用。 籍《人權法》實施二十周年,正是推廣人權教育的好時機,可惜特區政府並不愿意這樣做。相反,當局更解散了公民教育委員會轄下的人權教育工作小組,接手做有關工作的宣傳小組卻忙於推行以「輝煌里程」、「和諧社會 奧運精神」、「社會和諧添幸福」為主題的項目。
政府推行愛國洗腦教育、「河蟹」和歌功頌德的活動雖可取悅中央政府,但回歸二十年,香港仍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較為自由、尊重法治和人權的城巿,與《人權法》、《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至市民熱愛自由和法治的香港價值有直接關係,這亦是香港能夠維持獨特地位的關鍵,特區政府更不應捨本逐末,意圖以愛國教育取締人權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