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政府與銀行高層會面,商討很多市民在不知情下購買雷曼兄弟發行的迷你債券蒙受損失一事;近日也有銀行與個別苦主和解,可能退回部分金額予苦主。筆者下筆之際,政府尚未與銀行會面,但筆者相信,整件事件涉款巨大,銀行願意「一刀切」賠償的可能性極低,只會個別與苦主商討。 證實銷售誤導 迫使銀行和解 筆者相信,銀行必定會翻查每個個案,包括聆聽電話錄音,挑選能和解的個案。
現時與銀行和解的談判個案仍屬少數。畢竟,要銀行願意和解,苦主先要證實銀行在推銷時有誤失,尤其有可能牴觸《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稱《證券法》)及相關守則。筆者推測,銀行願意和解的個案,必然涉及其顯然易見的失誤,若個案交到執法機構手上,極有可能被裁定違反法例,銀行會被處分或公開譴責之外,苦主也可據此民事索償銀行。銀行要處理這類個案,最有效的方法當然是及早與苦主和解,避免冗長的法律程序。
其實苦主同樣想避免以民事索償,最好獲銀行「垂青」,可以商討和解。 然而如何才能證明銀行有失誤?筆者認為,有幾點值得苦主注意。證監會根據《證券法》擬定的《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下稱《守則》)第5.2條規定,持牌人—即銀行推銷職員,需要因應客戶的承擔能力及背景,推銷合適的產品。舉個例子,若一位長者在銀行表明只要低風險的產品,銀行職員沒有了解其背景及承擔能力,便游說其將所有資產購買高風險的產品,就違反了這部分。 此外,若銀行沒有清楚解釋迷你債券的性質和風險,也會違反守則。
《守則》第5.3條規定持牌人要「確保其客戶已明白該產品的性質和風險」。迷你債券是複雜的金融結構產品,要解釋其運作予受過良好教育但不熟悉金融產品的人士,也需要大費周章,他們才能略懂一二。但從筆者所聽到的個案,不少長者根本不識字,購買了這些產品時,要明白這些產品的性質有極大困難。如筆者得悉一些個案,銀行職員甚至說迷你債券「即係定期囉!」如個案屬實,則持牌人不但違反了守則,更有可能違反了法例,誤導了客戶。
記錄銷售過程 保障自身權益 購買了雷曼兄弟迷你債券的苦主,不希望積蓄化為烏有,最有效的方法,是細心將購買產品時的過程想清楚,並逐項寫下,尤其注意銀行推銷產品時有沒有評估自己的背景,以及職員有沒有細心解釋這些迷你債券的性質,如沒有的話,必須記下細節,以便往執法部門投訴時,將這些資料交執法部門,助他們調查。 若苦主提供的資料,能證實銀行推銷時違反法例,則不論日後尋求民事索償或獲得銀行「垂青」和解也較容易。倘若苦主沒有證據顯示銀行出錯,或購買迷你債券時,銀行職員做足手續的話,銀行願意賠償或透過民事訴訟索償而成功的機會便十分渺茫。
同刊於2008年10月3日文匯報
作者 單仲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