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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苦主投訴必殺技
Wednesday, October 01, 2008

逾萬計的雷曼兄弟迷你債券苦主連日不停填寫表格,到這裏投訴那裏遊行,希望能保住一分一毫辛苦儲起來的積蓄。苦主填寫交到證監會、金管局或消委會的表格時,必先要知道那些資料對執法機構調查有幫助,否則便會白白花去時間,卻無功而還。銷售人員或違反操守準則 苦主要取回公道,循民事索償是其中一種方法,但必先要證實銀行銷售人員推銷時有出錯,如違反法例和守則。最佳的處境,是執法機構處分銷售人員後,苦主據此提出民事索償。根據筆者多日聆聽苦主的故事和翻查法例後,筆者認為苦主可注意下列事項。

 

首先,銀行向客戶推銷這些產品時,有沒有做足所謂的suitability check。不同人承受風險的能力有別,銷售人員推售金融產品前,必須了解客戶的背景、承受風險的能力,從而判斷該類金融產品是否適合客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長者到銀行表明欲投資,銷售人員連這位長者投資的目的、所運用的資產佔其總資產的比率、資產種類、有否收入及負債等都不清楚,便推銷產品予長者,則可被視為違反證監會擬定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下稱「守則」)中第5.2條「認識你的客戶:合理的建議」。如苦主回想銷售人員根本沒有做足上述工作,則他們極可能違反了這條文。 而該「守則」第5.3條「認識你的客戶:衍生產品」則指明持牌人推銷衍生產品時,「應確保其客戶已明白該產品的性質和風險,並有足夠的淨資產來承擔因買賣該產品而可能招致的風險和損失。」苦主購買迷你債券時,銷售人員有沒有詳細解釋甚麼是「迷你債券」、甚麼是CDO、發行人雷曼兄弟的角色,以及購買迷你債券有甚麼風險?還是如一些苦主所述,一句「好似定期咁」就算了?如果是後者,則銷售人員在銷售時明顯違反此條文。據筆者所知,有些苦主在簽署銷售文件後才取得迷你債券的章程,一些則只有幸「遠觀」而從沒擁有過,如此銷售過程,顯然不符證監會的規定。 收集證據向執法機構投訴 苦主不要以為那只是「守則」。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168條,任何持牌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準則屬犯罪,視乎罪行輕重而可被罰款或判監。如若苦主遇到的銷售人員如此,則理應致力證明銷售人員違反上述守則,一旦獲證監會或金管局確定銷售人員違反守則而處分銷售人員,苦主便有可能循民事途徑索償。 現時苦主宜細心回想購買迷你債券之時的詳情,並細心寫下時序,尤其留意銷售人員有沒有違反上述守則提及的問題,以及收集證據,以便向執法機構投訴。民主黨已就此擬出一份苦主投訴時要注意的事項的單張,可從民主黨網頁(http://dphk.org/2003/lehman/lbnotice.doc)下載。

 

同刊於2008年10月1日新報

作者 單仲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