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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雷曼事件的方案
Friday, September 26, 2008

因雷曼兄弟申請破產,引發該公司在香港發行所謂迷你債券的結構產品價值大縮水事件,部分苦主因受騙感到憤怒,不少長者更被誤導指迷你債券等同定期存款,以畢生積蓄購買,因而擔憂日後生活沒有覑落。事件引發管治的兩難:一些市民受誤導購買產品,權益受損,政府若不理會便太無情,沒有維護小投資者及普羅市民的權益;但若政府來者不拒動用公帑賠償所有購買了迷你債券的市民損失,則有可能鼓勵投資者和銀行更不負責。今次事件中,一些銀行不負責任,游說一些定期存款客戶改購迷你債券:據筆者聽到苦主所說,有些銷售人員指迷你債券等同定期存款,另一些苦主雖表明要低風險產品,銷售人員卻仍然推售這些結構產品。

 

如果政府不顧一切賠償,而銀行毋須負責,則如同鼓勵不守規矩的銀行日後變本加厲,會引發所謂道德風險,變相懲罰守法的銀行,不利香港金融業發展;同時,一刀切用公帑賠償也同樣會鼓勵投資者不負責任,並非好的做法。 政府公帑賠償並不可行 當然,銀行客戶可以受誤導為理由,民事索償銀行。然而,苦主先要證明銀行有誤導,然後才可商討賠償額,當中的難度和所涉及的費用會相當驚人,必定嚇怕這批苦主,等同置他們於無助的境地。

 

筆者認為較妥當的是「賞罰分明」的做法。事件中肯定有銀行銷售人員以至管理層不顧客戶利益,向不能承受高風險的客戶推銷高風險金融產品,甚至在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這種行為如同「寶藥黨」進駐銀行,不能容忍。金管局和證監會是執法機構,應該盡一切辦法調查所有投訴個案,了解銀行推銷此產品時,有否違反法例,例如誤導銀行客戶,如有足夠證據,上述兩個執法機構應按法例執法,例如罰款、譴責以至除牌。

 

消委會可動用訴訟基金 協助索償 獲執法機構證實銀行銷售人員推銷時有誤導的客戶,則可根據執法機構的判決,向銀行提出民事索償。當然,民事索償是昂貴而冗長的過程,但涉及如此嚴重而近似的個案,又涉及消費者權益,消委會絕對可以動用訴訟基金,提供一條龍服務予這批苦主,協助他們以民事向銀行索償,讓苦主能循司法途徑取回公道。筆者估計,部分苦主在過程中能獲賠償。 此舉既可以彰顯政府擔當執法者的基本角色,按法例及程序調查及起訴犯法的人士,過程中雖然也會動用公帑,但卻有助重建市民和國際社會對香港金融體系和政府管治的信心。

 

政府此舉更容易找出真正受誤導的市民,而金融局透過調查逾萬計的個案,將能更深入了解監管制度的漏洞,有助日後修例或加強監管銀行。 事件爆發初期,金管局和證監會態度保守,令人失望。幸好近日它們態度轉積極,包括表明會調查事件及跟進個案,筆者期望它們能亡羊補牢,穩守執法機構的角色,追究需負責者保障市民的權益。

 

同刊於2008年9月26日文匯報

作者 單仲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