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出競爭法諮詢文件,其爭議程度不亞於最低工資。筆者黨友李華明議員,早於 1993年,已在立法局提出制訂公平貿易政策動議,並獲立法局通過。自此,民主黨一直爭取政府成立《公平競爭法》。2000年,筆者與李華明議員向立法會主席提交私人條例草案《公平競爭條例草案》,禁止「橫向限制」的反競爭行為,授權受損害的人士或企業提出民事訴訟,以終止對方的不公平競爭行為,以及取得應有賠償。
條例內列明行政長官也可以成立獨立委員會,遏止不公平競爭行為。可惜草案當年被無理地冠以「涉及政府政策及公共開支」而不獲准提交。 政府建議其實並不嚴苛 過去10年,要求要有公平競爭法,防止市場不公平競爭的共識逐漸形成,只是政府一直拒絕立法。筆者與李華明遂於2005年撰寫一份《民主黨公平競爭法建議書》,促請政府若發現有「防止、扭曲,或在相當程度限制市場競爭」的情況下,立法禁止操縱價格、分割市場、串通投標、掠奪性價格,以及綑綁式經營的手法。此建議其實並不嚴苛,因為不如美國般禁止「壟斷」。民主黨的建議的精神,只是防止一些企業以惡性競爭將對手逐出市場,從而取得壟斷地位,確保市場有競爭。
政府2006年推出的諮詢文件的框架,與民主黨上述文件很接近,列出了7宗罪。不過,政府剛剛推出的第二輪諮詢,明顯比第一輪諮詢所定出的框架弱很多——提高入罪門檻,以及將在法例中列出禁止那些具體行為,改為只訂立概括性原則。 反對有競爭法的人士,多認為競爭法乃洪水猛獸,禁止一些可能促進經濟效益的商業行為。或許「Tom Smith and His Incredible Bread」的故事,最能反映經濟自由派的擔心。故事指賣麵包的故事主人翁Tom Smith若將麵包的價格定得過高,會被指因其已壟斷市場,才可訂定高價;若其將定價降至低於市價,則被指採取掠奪性價格;但若他的定價與市場看齊,則合謀定價之罪名便成立。
須確保執法機構有制衡 自由派擔心有了競爭法,無論如何定價,也可以被入罪,令商業機構運作起來綁手綁腳。不過,現時諮詢文件的框架,只有兩大原則——禁止反競爭協議,以及禁止濫用強大市場力量,兩者皆有「嚴重削弱競爭的目的或效果」才被列入條例的管轄範圍,筆者相信即使訂立法例以後,委員會可展開調查的個案並不多。 反過來說,支持訂立競爭法的人士,也毋須太早便表現得太興奮,因為從諮詢文件所見,競爭法只是以概括性的原則立法,甚麼算是「嚴重削弱競爭的目的或效果」,整個社會需要由個案中學習與適應,然後透過修改法例,達致社會共識。若大家以為立了競爭法以後,超級市場的貨品價格會立時下跌,油價會由現時加快減較,變成加慢減快,則或許是太傻太天真。然而,對於支持競爭法的人士而言,即使現階段法例的框架未算理想,最好還是先支持立法,再容日後觀察修改。
筆者十分同意練乙錚先生早前撰文提及,整個競爭法的執法權力過份集中在行政長官一個人手裏。由於競爭法往往涉及不同商業團體之間的利益與競爭,政府在訂定執法架構時,必須確保這個執法機構有一定制衡,否則政府極有可能被指控為偏幫一個集團,而透過競爭法調查另一個集團的官商勾結行為;而且,若沒有適當的制衡,競爭事務委員會主席的職位,相信會成為很多人夢寐以求的公職,也可能會引致制度上的貪污漏洞,對香港的法治精神非常危險,這是政府必須改善的。
同刊於2008年5月14日新報
作者 單仲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