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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機制善用土地資源
Monday, May 05, 2008

銅鑼灣時代廣場事件再次引起社會關注由私人發展項目提供公眾設施的問題。政府早前公布了230多個由私人發展項目提供公共設施的名單,增加透明度,是血前行一步。但筆者認為政府仍要從源頭開始,制訂一套完整的監管機制,以確保由私人發展項目提供公眾設施能確切回應政府和市民的需要。

 

首先,在草擬契約或協議方面,應訂明清晰規定、屐行時間、給發展商甚麼優惠(如有的話)、相關罰則視乎發展及公眾設施規模而定,要求發展商設有屐約保證金(Performance Bond)或芋類形式保證,讓政府可討回付出的優惠及接手提供公眾設施。 視乎公眾設施類別,契約內應明確訂明發展商或業主須遵守「管理公眾設施基本守則」,例如須於公用休憩用地標示範圍、須24小時(或於指定時間內)開放予公眾、公眾申請作表演或展覽用途的手續及收費(如許可)、投訴機制等。

 

在執行或監管契約履行方面,政府應研究是否分開由非草擬契約部門同事專責,獨立地處理投訴、進行監察及作出申索,以提高問責性及公信力。若未完全屐行契約規定但有需要先批出臨時「滿意紙」或「入伙紙」,應列明時限及罰則。在審批預售方案同意書時,應設有既定規格,供發展商遵從,在售樓書內以中文及顯著字體,列出業主根據契約所須履行的責任、臨時「滿意紙」或「入伙紙」條件等,便利準業主明瞭有關責任。

 

在私人發展項目內提供公眾設施,原意是希望善用土地,使一些公眾設施得以早日落成,回應公眾需要。民主黨希望政府下定決心,盡快檢討現有安排,制訂機制,引入公眾參與規劃公眾設施,使公眾能真正享用設施,達致善用土地資源的目的,立法會亦應作出配合,盡快安排公聽會,讓公眾就這類公私合營提供公眾設施發表意見。

 

同刊於2008年5月資本雜誌

作者 何俊仁